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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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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制为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采纳刘基的建议,在全国实行卫所兵制,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





中文名卫所制 建立时间洪武元年(1368年)


目录

1 简介
2 军户制度
3 军户负担
4 军人生活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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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队的来源,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兵归附的,有获罪而谪发的,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籍选,亦即垛集军,是由户籍中抽丁而来。除此之外尚有简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后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于少数,卫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军制。

   


军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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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卫所。卫所遍布于京师和地方,约五千六百人为一卫,其长官为卫指挥使。卫下辖五个千户所,每千户为一千一百二十人,设千户负责统领。千户所下辖十个百户所,约一百一十二人,设百户负责统领,其下还有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卫所大部分军队在各地屯田耕种,称为屯军,少部分驻守操练,称为旗军,定期轮换。

除在京的上直卫等为皇帝亲军外,各地方卫所都分别受各省都指挥使司统领,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从征调发,无事则还归卫所。同时,还配备了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军户制度,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黄册编造之后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特免,是无法除军籍的。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因此后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明朝中叶以后,军士占役,大量逃亡,军屯破坏,卫所制趋于崩溃,逐渐被募兵制所取代。

   


军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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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余丁或军余,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余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余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

   


军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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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借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后,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

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因此有根补、勾补等方法。根补即抓回逃军,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但此做法在实行上既扰民又扰官,也有军官借此贪污,迫害人民,使乡里间痛苦不堪。军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与其社会位的低落亦有关,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较重视军人,其后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军,使的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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