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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神] 苏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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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9 11: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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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俊雄
图片来自自由时报
中华民国法学家

个人资料
性别   男
出生   (1935-08-12)1935年8月12日    日治台湾台南州曾文郡六甲庄(今台南市六甲区
逝世   2011年11月23日(2011岁-11-23)(76岁)   中华民国台北市北投区台北荣总

学 历

经 历
  • 德国科伦大学研究员
  • 美国国会基金东西中心高级研究员 1975-1976
  • 德国国际刑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 台湾省议会(第六届)议员 1977-1981
  • 国际刑法学会中华民国分会理事长
  • 国民大会(第二届)代表 1992-1994
  • 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 1994年9月5日-2003年9月30日
  • 台湾省政府委员 1984-1990


[url=]苏俊雄[/url](生1935年8月12日-2011年11月23日殁),台湾台南市六甲区人,台湾法律学者,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目录 [[url=]隐藏[/url]]

生平

苏俊雄出身农家,中学就读台南一中,毕业后考上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其后分获法学士及法学硕士学位,后又留学德国佛莱堡大学获法学博士。

留学期间,曾任德国国际刑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科伦大学法制研究所研究员,美国国会基金东西中心高级研究员等,1970年起返台,于台湾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座副教授、教授等职,并担任教育部文化讲座,弘扬法治理论。期间又曾担任台湾省议会议员(1977年至1981年),台湾省政府委员(1984年至1990年)以及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1992年至1995年)之公职,并于1994年出任中华民国第六届司法院大法官,并改为兼任教授,2003年卸任大法官。2005年6月于教授一职荣退。

苏俊雄之专长为刑法法哲学宪法比较法学等。精通多国语言,研究能力出众。并曾奉派赴西德,考察国家安全立法及政党法、选举法及解除台湾戒严之法制相关研究。后又参加国是会议,提供国是建言;另曾担任国际刑法学会中华民国分会之秘书长、理事长等职,推动国际间刑法学术之交流。其著作《刑法总论》三册号称刑法百科全书,为台湾刑法学界相当重要的著作。

由于苏俊雄刑法、宪法造诣皆佳,因此在大法官任内,屡发掷地有声之见,以将美国法上“真实恶意原则”引进台湾而闻名的释字509号解释,其协同意见书见解精辟[1],向为学说、实务于相关案件所引用,即为一例。


纪念
  • 台南市文化局于2020年9月11日在六甲区故居举行“台南市历史名人苏俊雄大法官故居挂牌”仪式。

媒体报导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前大法官[url=]苏俊雄[/url]受访指出,两岸经济协议(ECFA)对台湾未来的政治与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民间对于政府的处理,确实有很大的疑虑,在社会高度对立的情况下,公民投票是最有效的解套办法,从而也能赋予ECFA坚实的直接民主正当性基础。

他同时强调,所谓公投应该等到代议政治程序完结后才能进行的说法,恐怕是对公投补充性原则的严重误解,国会若要有效监督,就不能排斥公投的机会,以为互补,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人民的信赖感一定会回归,他劝谏马总统应该给自己多一点的空间,也给大家多一点对未来的希望。

[url=]苏俊雄[/url]表示担任过大法官后,我受到的一个训练是,必须超越政党操作,站在宪法的立场看待问题。退休后加上前一阵子动过一次心脏的大手术,原本应懂明哲保身的道理,但是看到台湾社会对立争执得这么严重,将来究竟该如何解套?不得不出来贡献我的所学与想法。

ECFA事关台湾与中国经济整合的快慢与幅度,对于台湾未来的政治与经济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十分错综复杂。民间现在对于政府是否能够公正处理不同产业、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是否能够在谈判过程切实维护台湾的整体利益?确实都存有相当大的疑虑。

台湾的民主历经这么多年的波折,由戒严、解严走到今天,总算在二○○三年底有了公投法的建制。比较令人遗憾的是,如何理性且客观看待公投的具体实践,似乎仍待提升、深化民主政治的必要。过去民进党政府发动防御性公投与入联公投之经验,蓝绿政党间难免有对立的政治性操作。现在政党轮替,国民党政府就ECFA是否交付公投的立场与态度,难免会受到过去公投经验的影响,趋于过度被动与消极,没能认识到公投在解决重大政策争议上的正面价值。

一个有智慧的国家领袖,最聪明的方法就是将ECFA是否签定或者协议结果交付公投,一来可以避免与防止相关决策被少数利益团体所把持,进而提升决策的周延性与妥当性;二来可以深化并扩大台湾公民社会对于相关政经议题的公共审议,从而赋予ECFA坚实的直接民主正当性基础。

现行公投法的制度设计是否妥适?这是另外一个值得检讨的问题,无论如何,就民主制度而言,公投法的存在已具有相当的宪政意义。面对当前朝野与社会各界,对于是否以及如何签订ECFA存有高度歧见的情况下,公民投票是不是裁决此一重大政策争议的适当机制?且可彰显台湾公共审议与公民参与的民主政治特色。依法论法,公投法第十六条已有规定,立法院对于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认有进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经立法院院会通过后,交由中选会办理公民投票。因此,政府应该很坦然的公布ECFA的内容,让人民来判断。

[url=]苏俊雄[/url]亦表示这和他的民调声望之所以不很理想很有关系。他若要争取人民对他的认同以及希望台湾的发展是长治久安的话,必须有个平台让各种多元的声音很和谐的呈现,如同交响乐一样。当前国会运作由于政党操作的关系,本位色彩很重,党对党各有利益,没有考虑到未参加政党中立老百姓的利益,也忽视了弱势的劳工阶级。资本家较可在国会取得很大的支持声音,但每个大企业家也并不是全都爱国,所谓的爱国是指有没有逃漏税、A钱、利益输送等,ECFA这个重大政策问题牵涉到许多利害关系人,放在国会处理,其正当性是个问题,依旧无法解决争议,公投制度正可与国会监督相彰互补。

我们看公投法第十六条的条文,立法院对于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为什么要把两套制度用这种文字放在一起出现?在法理上是否表示直接民主在国会决议就够了?ECFA签署的事项,由国会监督政府是很必要的,可是它的充分性是否可以达到一个程度?所以争议还是会连续不绝,因此要一劳永逸的解决这个问题,只有诉诸公投。

针对公投国民党秘书长金溥聪改口,应该等国会完成审议后,民进党若还不服气要硬推公投,国民党不反对,意思是说,在程序上应该先走完国会这一关,您的看法如何?

[url=]苏俊雄[/url]说没有正式看到金先生发表的意见,如果以转述的说法来看,直接民主与代议民主程序之间,应该如何协调配合的问题,在当代宪政民主学理上有所谓的公民投票补充性原则。不过,这项补充性原则,应该从功能性的角度理解。所谓公投应该等到代议政治程序完结后才能进行的说法,恐怕是对公投补充性原则的严重误解,我国的公投制度不仅包括复决(referendum),也承认人民的创制权(initiative)。

依照公投法十六条,我们可以很清楚的找到公投法的程序,立法院有权针对重大政策有没有必要公投做出决议,不是只有期待反对党或人民去连署出来,如果金先生可以引据第十六条的话,不仅可以厘清过去国民党对公投法过度操作的观感,国民党也可以主动建构公投这个平台,争取更大的支持。这个时候就需要国民党的党团去好好思考,是不是有这个智慧去解决这个争端。[2]


参考资料

  • 《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公司。
  • 《大法官释宪史料》,司法院编,1998年。
  

                                                                取自“https://pediainside.com/index.php?title=蘇俊雄&oldid=306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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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页面最后编辑于2021年7月28日 (星期三)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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