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天球赤经零点与地球经度零点对齐(同地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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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纬 北纬 11度02分40秒
出生 钟表时间 公历 1916年12月21日 04时20分15秒 农历 丙辰龙年冬月廿七
子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916年12月21日 00时02分28秒 地点 紫金山天文台
午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916年12月21日 12时02分43秒 东经 118度49分00秒
寅时 钟表时间 公历 1916年12月21日 03时02分32秒 北纬 32度04分00秒
至 05时02分34秒
十神 偏财 枭 日元 比肩
乾造 丙 庚 壬 壬
辰 子 辰 寅 (日空 午未)
元运 上元三碧运 节后第14天
大运 交运时间 公历 1921年08月03日 07时10分 顺行
十神 正印 比肩 劫财 食神 伤官 偏财 正财 七杀 正官 偏印
辛丑 壬寅 癸卯 甲辰 乙巳 丙午 丁未 戊申 己酉 庚戌
始于 1921 1931 1941 1951 1961 1971 1981 1991 2001 2011
实岁 4岁 14岁 24岁 34岁 44岁 54岁 64岁 74岁 84岁 9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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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郑玉波[/url](生1916年12月21日-1993年4月8日殁),别号石涛,热河省阜新县(今改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法律学者,中华民国前司法院大法官。
目录 [[url=]隐藏[/url]]
生平[url=]郑玉波[/url]毕业于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来台后先后执教于台湾省立法商学院法律系(今国立台北大学法律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1964年3月因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王伯琦教授猝逝,经他人向梅仲协推荐,转知时任系主任之韩忠谟,韩、郑二氏面晤之后即敲定代课事宜。郑并于半年后获正式聘用。郑玉波亦曾兼任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系教席,复历任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司法官训练所讲座之职。 民事实体法为郑玉波的专长,其造诣颇深,堪称早期台湾法学界的权威,又著作等身,相关民法、商法作品及文献不可胜数,即使去世已久,台湾的法律类书店、书局仍常见到其著作,可谓历久弥新,惟为与时俱进,若干书籍已是由其门生、故旧增补。如法学绪论、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总论、民法物权、商事法、保险法、海商法及票据法。 郑氏著作素以文辞典雅为人所知。例如,其著作《民法物权》就中华民国民法第798条果实自落邻地规定之解说谓:“红杏出墙,世所恒有;果熟自落,亦仅平常”,为脍炙人口之名句,并为王泽鉴教授于课堂中津津乐道。 郑玉波藏书丰富,其中部分捐赠给国立台湾大学图书馆法社学院分馆,另有五百馀册于1991年11月捐赠国立中央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1][2]
简介郑玉波将“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与“税收法定主义(无承诺不课税、法无明文不征税)”视为现代法制的两大枢纽。这意思是现代法治社会下的国家,建立在人身自由与私有制的基础上。“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就是私有财产权制度。确立私有财产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制度(赋税的本质就是对私财的征用),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和宪政民主的起源。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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