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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神] 7599--黄世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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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1 00: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定天球赤经零点与地球经度零点对齐(同地球仪)
———————————————————————
黄纬  北纬  11度02分48秒
出生  钟表时间  公历 1950年02月26日 04时20分15秒  农历  庚寅虎年正月初十
子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950年02月26日 00时17分56秒  地点  紫金山天文台
午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950年02月26日 12时17分51秒  东经  118度49分00秒
寅时  钟表时间  公历 1950年02月26日 03时17分55秒  北纬   32度04分00秒
                                 至 05时17分54秒
十神      偏印    七杀    日元    比肩
乾造       庚      戊      壬      壬
           寅      寅      辰      寅     (日空 午未)
元运  中元五黄运  节后第22天
大运  交运时间  公历 1952年03月11日 22时53分  顺行
十神   正官    偏印    正印    比肩    劫财    食神    伤官    偏财    正财    七杀
       己卯    庚辰    辛巳    壬午    癸未    甲申    乙酉    丙戌    丁亥    戊子
始于   1952    1962    1972    1982    1992    2002    2012    2022    203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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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铭
图片来自嘉义地方检查署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任期   2010年4月19日-2014年4月3日
提名   马英九
前任   林偕得(代理)
继任   林偕得(代理)

个人资料
性别   男
出生   (1950-02-26) 1950年2月26日(70岁)   中华民国台湾省花莲县
籍贯   中华民国台湾省花莲
国籍   中华民国

学 历
  •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1972年)
  • 司法官特考及格(1974年)
  • 司法官训练所第14期结训(1976年)

经 历


黄世铭生于(1950年2月26日-)中华民国台湾省花莲县人,中华民国检察官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毕业。曾任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检察总长

2013年的九月政争中,因涉及泄密案(监听国会事件),于2014年3月21日,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随即发表辞职声明。 4月3日总统府公布总统令,准予辞职,回任最高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在申请退休获准后,于2015年1月退休。2月12日,高等法院合议庭认定黄世铭向总统及行政院长泄露侦察中的侦办内容与通联记录等机密事项,依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泄密罪判黄世铭1年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全案定谳。


目录 [[url=]隐藏[/url]]

经历早期经历澎湖地检署检察长时期
  • 1995年,民主进步党澎湖县长高植澎被议员质询在其于1992年至1993年担任西屿卫生所主任期间有药商捐赠卫生所五千元尾牙奖金、并涉嫌以不实劳保单不当领取劳保费用。时任澎湖地检署检察长黄世铭随后以贪污和虚报劳保费查办,法院审理最后以伪造文书结案。
嘉义地检署检察长时期
  • 新党省长候选人朱高正涉嫌在省长选举嘉义市公办政见会上殴打主持人方中和,以妨碍公务罪将朱高正起诉。亦侦办过南部战将曾振农的选举暴力案
  • 黄世铭任嘉义地检署检察长时侦查贪腐,任内曾起诉四件省议员、局长等官员贪污案,但最后皆因证据不足判无罪。
任桃园地检署检察长时期
  • 1996年,黄世铭在桃园检察长任内起诉前桃园县长刘邦友在龟山乡文小三学校用地遭窃占案中涉嫌图利,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同年发生刘邦友血案, 在调离桃园时本案仍为悬案。
  • 2000年,当法务部主任秘书时,调查局代局长程泉被控性骚扰,本案交黄世铭负责调查,黄世铭远赴法国搜证,包括当事人杨育真父母三人,和程泉供词以及关系人访谈,并厘清双方的矛盾点。
任台北地检署检察长时期
  • 2000年黄世铭从法务部主任秘书调升台北地检署检察长。
  • 黄世铭上任后不到两个月就先后将立委游淮银跟林瑞图涉及的陈年弊案提起公诉。并声请羁押涉及台开弊案的国民党籍立委王令麟,但法院裁定交保。
  • 拉法叶案特调小组成立一周年前夕,黄世铭认为当时的证据还不足够,不同意案子侦结。。但有媒体事后认为黄世铭是强势介入个案,不让意见相左的台北地检署上诉拉法叶案。
  • 陈定南撤换黄世铭北检检察长职务,安排他出任台南高分检检察长,遭拒。后安排黄接掌法医所所长、推荐他出任监察委员,都遭婉拒。
任检察总长时期
  • 2010年3月,黄世铭在立院接受检察总长资格审查。民主进步党立委柯建铭质疑,检察官无大小,因此没有必要成立特侦组,搞英雄主义,而应回归到一审较适当。黄表示:依照日本将“特搜部”放在一审运作较佳的经验来看,特侦组应该设置在一审,才能有较充沛的资源办案。
  • 2010年5月12日,监察院将江国庆案调查报告转交检察总长黄世铭续行侦办,并提案纠正国防部,要求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及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进行非常上诉及再审,同时须追回破案奖励。
  • 2012年6月,黄世铭带领特侦组侦查林益世贪污案,主动分出特他案指示,将林益世被列为被告。
  • 2013年8月20日,性侵累犯林国政假释四十天就犯下震惊全国的奸杀女童案,一、二审原本均判死,最高法院却以智能低下等理由,改判无期徒刑定谳。立委王育敏声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黄世铭调查后认定,最高法院擅自摒弃专业鉴定、无视卷证显示林男非智能低下,判决显有适用法则不当、率断、逻辑推演令人不解等重大违失,正式提起非常上诉,要求更审。9月6日,特侦组召开记者会 ,在记者会中,黄世铭向公众披露,王金平院长、法务部曾勇夫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等人涉嫌关说,构成“行政不法”,随后引发九月政争。地方法院认为黄世铭向外界泄露侦听内容,向总统及行政院长报告侦察中的案件,涉及公务员泄密罪,将他起诉,黄世铭因此请辞。在卸任检察总长前夕,黄世铭为前立委谢启大所涉曾文惠美金案提起非常上诉,但被最高法院判决驳回。
  • 2014年11月申请退休获批准,并于2015年1月生效。

争议高植澎案争议

国民党于1995年以贪污罪起诉澎湖县长高植澎和七位护士,其中一名护士一审后、因无法承受被诬陷的压力跳楼自杀。另一名郑姓护士也因郁闷罹癌而辞世。经10年司法缠讼,贪污罪最终无罪定谳,800多份病例中有10例为外岛的病患打电话到卫生所, 护士在电话中问诊,再由医师开立医嘱,高植澎医师被判伪造文]罪。

2013年,在黄世铭被指违法滥权、介入马王政争后,高植澎重炮批评黄世铭当年为政治目的的滥权起诉。他质疑,黄世铭和马英九两人,有真正依法吗?都没违法吗?假清高。高同时呛黄世铭说,要比清廉,黄远不如他,且既然他已是当事者,有没违法或者清高,就应辞职接受检验,让人家查一次看看。

黄世铭的解释:

  • 该案系本人于澎湖地检署检察长任内剪报分案并起诉之案件(82年度侦字第305、320、394号),高植澎系被诉(一)于81年7月间在西屿卫生所主任任内收受药商回扣新台币(下同)5,000元。(二)与卫生所护士集体伪造不实病历表诈领医疗奖励金。关于5,000元回扣部分,主要证据是检察官于搜索药商起出帐册内记载“西屿卫生所主任 C 5,000元”乙笔,据药商供认该5,000元系回扣。此部分法院审理后,以药商对5,000元是否回扣,先后供述不一,且高植澎与药商有同学情谊,平日即有送往迎来之举,难认有收受回扣之犯意,而判决无罪确定。至高植澎与卫生所护士集体伪造病历表诈领医疗奖励金部分,则经法院一、二审、更一、更二、更三审均以伪造文书判决有罪,最后判处高植澎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2年确定(高雄高分院8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2号刑事判决)。并非外传高植澎部分全部无罪确定。
  • 关于被诉之许姓护士部分,一审以伪造文书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3年,二审于84年9月8日撤销原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不予缓刑(高雄高分院83年度上诉字第2695号刑事判决),许姓护士不服,上诉三审后,未俟三审判决,于85年1月30日即亡故;另被诉之郑姓护士部分,一审虽判决无罪,惟二审于84年9月8日撤销原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并以其患病为由,谕知缓刑3年(同上第2695号刑事判决),郑姓护士亦不服,上诉三审后,不幸于同年12月1日因病逝世。足证许、郑姓2位护士于往生前,法院均判决有罪,而非外传之无罪。
  • 上开事实,部分立法委员于99年3月间在立法院审查检察总长资格时,已有质询,本人业详予答复在案。惟极少数媒体人士仍经常以此案漫指本人领导检察官办案有滥行起诉云云,本人因虑及不要再增加已逝世护士家属之困扰而一再隐忍,不愿公诸媒体澄清,玆王美琇女士以讹传讹,未经查证即断章取义,以大篇幅报导,要求本人应受认真检视,并遽指“检调司法已沦为国民党的政治工具,这是台湾司法最大的耻辱,也是对民主最大的伤害”云云,本人仔细阅毕后,深感痛心,因该专栏贬低本人信誉属事小,但伤害全国检察同仁辛劳则事大,为维护本人及检察机关之声誉,爰澄清如上。(该说明已登载于101年8月24日法务部检察官论坛
    调查关说
    • 2013年6到9月,特侦组因怀疑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立委可能涉及陈荣和收贿案(100年特他字61号)而向台北地方法院取得监听票开始进行监听,从对话中录到柯请立法院院长王金平代为处理全民电通背信案更一审检察官上诉一事之相关内容涉嫌关说,柯建铭在通话中提及希望检方不要继续上诉,王金平回应,曾勇夫会去处理。而检察官林秀涛最终并未提起上诉。[url=]黄世铭[/url]亲自求见马英九总统报告调查内容。
    • 2013年9月6日,特侦组召开记者会,检察总长[url=]黄世铭[/url]向公众披露,王金平院长、法务部长曾勇夫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等人涉嫌关说,已经构成“行政不法”。
    • 2013年12月15日,检评会认定立法院长王金平为民进党立法委员柯建铭的司法个案关说法务部长曾勇夫,最高检检察长陈守煌成立。
    后续发展
    • 2013年9月8日,特侦组澄清,因涉案人员层级为立法院院长及行政院部会首长,且对国家社会影响重大,黄世铭依宪法第44条规定,“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据以向马总统提出报告,合乎宪法规范意旨。
    • 黄世铭表示:“王院长的声明他都是完全回避6月28日跟29日电话通信监察译文里面所提到的事情。”黄世铭反问院长为何不解释“勇伯OK”是什么意思?还有,院长电话里说“女检察官是勇伯的人”这人指的是不是林秀涛?难道没有用预算案帮柯建铭案关说吗?双方争执的还有这个。王金平:“特侦组可侦查五院院长的部份只限于于贪渎案件,但是本件不是贪渎案。”黄世铭:“关说的介入,不予起诉或上诉,但是涉及到刑法125条,滥权不予追诉的问题,特侦组针对滥权不予追诉,有权来侦办。”。
    •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陈守煌强调若有关说,马上辞掉检察长职务。
    • 2013年9月9日,《法治时报》社长黄越宏、律师蔡易馀黄帝颖等赴台北地检署递状告发黄世铭与特侦组违法乱纪,将侦查权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涉犯9项罪嫌。
    • 2013年9月9日,前法务部政务次长李进勇赴特侦组,告发总统马英九、检察总长黄世铭、特侦组代理发言人杨荣宗,违反《刑法》第132条及《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4条、27条等。
    • 2013年9月25日,黄世铭赴立院备询时表示,9月1日,马英九主动约询黄世铭,确认关说案能否成立,黄世铭再度进入总统官邸向总统报告此事,并将 通话译文与林秀涛证词交给马英九。他也坦承监听高检署检察官林秀涛。
    • 2013年9月27日,民间司改会基于黄世铭与特侦组承办检察官涉嫌违法滥权而正式向检察官评鉴委员会请求评鉴。
    • 2013年9月28日,黄世铭出面为特侦组监听立法院总机道歉,但称不知该号码是立院总机。他对在场记者询问是否会辞职、以表示对监听最高民意机关负责则未作答复。
    • 2013年10月,监察院为调查关说、监听与泄密案,陆续约询高检署检察官林秀涛、前法务部长曾勇夫及检察总长黄世铭,厘清相关案情。
    • 2013年10月4日,黄世铭被告发涉及泄密等罪,遭台北地检署以被告身份传唤。成为中华民国史上第一位以被告身份应讯的检察总长。同时,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也进行调查他是否违反法官法,法务部成立调查小组,查他是否滥权监听。
    • 2013年11月1日,北检侦办检察总长黄世铭涉泄密及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案件,全案侦结,依泄密及通保法起诉黄世铭。黄世铭是第一个遭到起诉的检察总长,面临最重3年有期徒刑。
    • 2013年11月28日,监察院调查关说、监听与泄密案后进行表决,以5票对5票,未通过检察总长黄世铭弹劾案。
    • 2013年12月14日,检察官评鉴委员会调查检察总长黄世铭泄密及滥权监听案出决议,认定黄世铭犯下七大违失,严重违反法官法,应付惩戒,报法 务部移送监察院弹劾。
    • 2013年11月28日,监察院召开弹劾审查会,最后投票结果为5比5,依监察院规定,同票视同遭否决,黄世铭案首度弹劾未过关。
    • 2013年12月19日,监察院下午再召开黄世铭弹劾审查会,经监委讨论,认为调查报告不够全面,提案监委决定撤案。
    • 2014年1月7日,监察院再度召开弹劾审查会,结果为6票对6票,二度弹劾案未过关,黄世铭暂保检察总长职位。监察院依规定,不得再对同一人、同一案由提弹劾。
    各方态度
    • 马英九总统说,他与检察总长黄世铭见面,内容是行政不法的调查,而非刑事不法,所以不涉及刑事诉讼法个案侦查不公开的泄密问题。
    • 民进党前主席蔡英文表示:检察总长不但涉及泄密,还有滥权监听的问题,起诉只是司法机关的第一步的处理,牵涉到司法公信力跟人民对司法信赖,司法既然已经做了第一步的处理,“检察总长自己要衡酌,他所处的的司法体系里的地位,应该要主动的去职,法务部也应该知道这个案子的严重性,至少要把检察总长停职,静待司法后续处理”。至于泄密对象马英九、江宜桦等都全身而退,引发外界质疑,蔡也说起诉有一点避重就轻。
    • 法务部声明,黄世铭总长所涉并非重大罪案,依法官法规定还不可以命令他停职。法务部指出,法官法第86条第2项第1款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属本法所称检察官,所以检察总长亦适用法官法有关检察官的相关规定。检察官的停职规定如下:依法官法第89条第1项准用第43条第1项第6款规定 ,停止检察总长职务,须认定其所涉刑事或惩戒情节重大,才可以停职。法务部说,北检以黄世铭总长涉犯刑法第132条第1项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消息及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7条之罪嫌提起公诉,这些罪行都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76条不得上诉第三审的轻罪,且该案件经法院进行审判程序后,是否认定真正有罪,法务部尚无从遽认。另有关黄世铭总长行政违失行为部分,法务部已移送检察官评鉴委员会进行个案评鉴,该会目前尚未议决,所以黄世铭所涉惩戒情节是否重大,法务部亦无从臆断。因此,黄世铭检察总长所涉刑事案件情节是否重大,不宜仅以其因涉犯刑事案件经提起公诉为唯一之判断依据。法务部目前认为,就黄世铭总长被起诉等案,还不是法官法所定涉刑事、惩戒情节重大的停职原因。
    • 曾任法官民进党立委刘櫂豪于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质询黄世铭时表示,黄世铭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现对台湾法治教育“有极大贡献”。刘櫂豪提出“《宪法》第四十二条保障人民秘密通讯的自由”“《宪法》四十四条中,可以支持你去跟马总统报告吗?”“《通讯监察保障法》第2条规定,监听是最后手段,但这次特侦组的做法,给台湾人好好上了一课”“监听过程中发现其他案件时,不需要另外申请一个案号吗?”等疑问,“总长,我讨论的是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明文的法律,它位阶绝对比你规定的还高!”“总长我非常讶异,但是我也钦佩你的诚实,因为你可能这样长期以来这样指挥办案啊。”痛批黄世铭与特侦组明显滥权,黄世铭几乎无法反驳,有网友听完质询内容后感动的说“谁理亏很清楚”、讽刺黄世铭“谎言当场被戳破”。
    • 立委吴宜臻质询黄世铭向总统报告的法律依据为何。法务部代理部长陈明堂指出,涉及《刑事诉讼法》、《政府资讯公开法》及《个人资料保护法》之案件,包括刑案终结不起诉者,资料一律侦查不公开,卷证应保密,没例外。
    •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林峯正律师指出,监听关说案应移送行政院,黄世铭对总统马英九等第三人泄密之问题,应下台负责,否则至少应自行停职,静候检方调查,否则以黄检察总长的身分,台北地检署也不敢侦办黄泄密。民间司改会并于9月16日以滥权及违法监听为由至监察院检举黄世铭。
    • 民进党立委邱志伟表示,前国防部长杨念祖、前法务部长曾勇夫都因故黯然下台,因泄密遭起诉的黄世铭更应该下台。1995年,黄世铭以5000元冤办澎湖县长高植澎,造成高植澎遭停职,但最后被无罪;如今黄世铭自己遭到起诉,“难道不用停职吗?”
    • 国民党发言人陈以信认为,检察总长是司法官,一受宪法保障,二受法官法保障,免职、停职皆有具体规定。如要黄不以其所谓“法律责任观”判定负责标准,岂非违背宪法与法律意旨反将检察首长政治化?况且依法官法,要将黄免、停职条件非常严格。北检起诉罪名为泄密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不得上诉第三审之罪”, 未来即便一审判罪且缓刑,黄也未必需要停职,何况如今仅是一审被起诉?至于政治责任,北检虽指黄不应向总统报告侦查个案,但刑事诉讼法也设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之例外规定。黄忧心本案造成社会动荡、政局不安,所以尽速向长官报告,难道不算“维护公共利益”?再依法务部《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检察官如于侦查中发现有违反行政规定,本宜通报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此案广涉司法、立法与行政三权,黄因此向总统报告。这又怎能说是“专制复辟、戕害民主”?有意见认为黄应比照曾勇夫请辞负责,但法务部长是政务官,本应负政治责任,但检察总长是司法官,须承担者仅为法律责任,且宪法与法官法已有明确负责范围,不得恣意扩张。黄世铭声明若一审判有罪就下台,已较法律规定严格,应是有担当的适切决定。
    • 前高雄地检署检察长凌博志认为黄世铭“一、作秀爆料,心态可议;二、滥权监听,妄下结论;三、泄漏机密,越级报告;四、以下犯上,紊乱体制;五、差别待遇,惩罚不公;六、公报私仇,贻笑四方”,公开呼吁他辞职。
    • 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表示: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因此检察总长不能去向总统报告有关于通讯监察的案情结果,总统也应谨守分际不能接受(报告)。
    • 司法院大法官许玉秀于2013年11月10日接受专访表示:

    黄世铭回应,王金平对监听译文避重就轻。对于王金平说特侦组无权办国会议长,黄世铭认为,关说的行为不能从表面直接认定是单纯行政责任或涉贪,因为检察官如果明知被告有罪,而因为关说介入,故意不起诉或上诉,就涉及刑法第125条的滥权不追诉问题;特侦组一开始依监听译文得知,涉关说人包括院长、部长层级,特侦组依法有权可以侦办滥权不追诉案件,王金平可能对法律有所误会。特侦组经过2个月调查,认为没有刑事不法,完全只有单纯关说的行政问题,监听译文可说是行政关说案的证据资料,不是侦查中的证据,此时对外公布,没有王金平所谓的违反侦查不公开问题。特侦组最后认定案件没有构成滥权不追诉,也没有刑事不法,纯粹是行政不法,也就无从传唤王金平,假如传唤王金平,反而才是特侦组以刑事调查手段,行行政调查之实。他认为全案经综合卷内资料,认定关说明确,基于遏止关说以维公共利益,公布译文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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