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理中的三刑,凡书必列一节。然而,古代各书几乎都是“语焉不详”,即不见其来龙去脉,理论的阐述又让人感到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同时也无叫得响的例证。这样,就给后人无论是学习、应用还是研究,都造成诸多的困惑。试举几点析之。
《三命通会》俗称命理正典,在论三刑一节中有两处,一曰三刑生于三合,合中生刑,犹如人之夫妻相合反致刑伤。此论既感牵强又有以偏概全之憾。不适宜合时固然合则不利,但是适宜合,合生益时又怎么会合出刑伤来呢?人世间男女结合为夫妻者,虽然反目成仇而离异者有之,大动干戈而致残致死者有之,但是毕竟不是主流。人们对于自身和世间事物,都希望相生相合,就是因为相合之利远远大于相合之弊。把刑伤之果归因于相合,于情于理都难以令人信服。二曰三刑来源于数,数至极点则凶。但是,十二地支无一不在三刑范围之内,难道个个地支都占了极数?无论其排列序数,还是五行生成数,或各组三刑之支的间隔数等等,都找不出与极数的必然联系,让人不明其极数的来历及究竟何指。
古籍中的所谓“刑贵”、“刑发”之论,亦难以让人苟同。假设一个富贵命局,可谓君子,如果以申金作为财星或官星的根基,逢寅巳木火两旺的岁运而构成三刑,能刑贵刑发吗?恐怕只有因此三支相逢而带来命局趋于平衡,五行得以流通等,方可言贵言发。这与用不用三刑一词并无关联。三刑论人的性格方面,命理书籍也很少有这方面的实例。何也?恐怕在于应验率不高,或者即使有验也非人的主要方面的性格。
对此,任铁樵早已连连发出“何以相刑”的疑问,近代名家韦千里在支刑一节中明确指出:“例既偏驳杂乱,而又无确然之理,为命学立说中,最不足深信者也。”三刑之论不尽科学合理,于此可见一斑。
下面,让我们对四组三刑逐个分析。
1、子卯相刑:何以相刑?古论认为是在地支方阵中属于隔角关系之故。那么,辰与午,未与酉,戌与子也都是隔角关系,为何构不成相刑?又曰,子为母,卯为子,是子与母的关系,故谓无礼之刑。此论只回答了何谓“无礼”,在而没有涉及何以相刑。再者,卯与亥、寅与子与亥,以及木与火,火与土,土与金,金与水等各支都存在子母关系,为何单单把子与卯列为一组相刑?其特殊性何在?
近来年,易学界有几位名师在论到子卯相刑时指出,在卯木不需要水时,遇子水则给卯木造成危害,或曰生多为害,或曰水多木漂;在命局需要水时,卯木却因泄子水而出凶咎,或曰不当泄而泄,或曰木多水缩。总之是造成命局之病或加重病情。这些论述明确了子卯相刑的含义和实质,大大便利了后学之人的理解和掌握,无疑是对命理学的新贡献。但是进一步说,子卯相刑的实质无非是生泄是否适量的问题,并没有超出生克大法的范围,与其他各支之间生克耗泄同为一理。如此看来,又何必冠以相刑、无礼的称谓而增加命理学的赘余呢?
2、辰午酉亥自刑:古人解释自刑主要有三条,因无他物相加,所以为自刑;此四个地支分处z、旺、刚、生之位故曰自刑;其他各支都有了相刑组合,余此四支故为自刑。这样的理论也居然能出现在命理书中,无需分析之。
当今名家则认为,这四个地支各自相遇,均加大了各自的力量,为命局喜用者则吉,为命局忌仇者则凶。多么简洁明快啊!除此之外又能作何解释呢?原来自刑与其余八支各自相逢,一理同源,并没有特殊之处。
3、丑未戌相刑:略去古论不谈,依今人之见,丑未戌相遇是会成土方局,激起土旺,由于三支均含土之本气,其力量要大于其他四个会局,命局喜土则吉,忌土则凶。其各自的杂气因相互克战而失去,或曰被土气吸收,这样,就给仅以土中杂气为根的透干造成损伤,透干为喜用者则凶,为忌仇者反而吉。亦然在生克大法的轨道上运行,没有特别之处。
4、寅巳申相刑:这一组要比他组复杂,可把当今各家见解,归纳为以下五条。
(1)、寅巳相见寅木可生巳火,巳火得生而旺,寅木因生巳火而泄气减力。
(2)、巳申相见,在天干透壬癸时,按六合水局论;若天干透戊己土,按火生土,土生金论;在巳火强旺时,按火克金论;在金强旺时,金可冲克火之源。
(3)、寅申相见,木临旺则寅可冲申;金临旺则申必冲克寅。
(4)、寅巳申全见,在一般情况下,因寅木可生巳火,火旺而克伤申金;特殊情况如命局申金强旺,即冲克寅木,又断了巳火之源,尚有其他种种变化,需要灵活掌握。
(5)、上述种种情况,均为生克辩证之理,均依强弱定生克,均据喜忌论吉凶。
由此可见,十二地支之间互见之规是同根同源,只不过寅巳申三支相见,其中生克冲合四种状态胶合在一起而让人感到棘手罢了。
鉴于古代命理学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之处远非一二,明代张楠先生曾经振臂高呼,要“焚其版,火其书”,未免失之偏激,而我们的态度则是继承和发展。当然,继承发展也有区别,一是实事求是,二是全盘照搬,我们自然需要前一种态度。实事求是地继承,自然就要净化命理学中不科学、不严谨的东西。再通过实践,不断补充和完善,而使这门科学更趋成熟。
李洪成老师在《具体断四柱讲义》一书中,对三刑的含义和实质作了精辟论述,并根据易学界目前情况,谨慎地提出,可将受损之刑表述为真刑,将受益之刑表述为假刑,即照顾到用惯三刑称谓的老手,又不致让后学之人再临迷阵。但他仍然鲜明地提出“三刑之规不可取”,与任铁樵、韦千里等大师同声相应,而且更为干脆彻底。这样的扬弃,才是正确的继续发展态度。
我之所以不避续貂之嫌而附会名家之论,就是感到周易预测之所以被称之为玄学,原因之一就是它有不当玄而玄,不该秘而秘之弊。作为一门科学,如若尚允许它继续保留概念不准、定义含糊、论述无据,势必迟滞它的发展和完善进程。目前对三刑的理论认识和应用原则既然已经渐趋一致,那么就应当在今后的教学和新版书刊中废去三刑称谓,而改用生克之理而论之。
以上管见,难免有欠妥之处,诚请易界贤德之士及同仁不吝赐教。
[编者按:]此文写得非常之好,论点论据明确,逻辑推理严密,语言气势流畅,遣词造句风雅不俗,通篇之论给人以一气呵成之感,望能继续著文来稿。
摘自《桥路咨询》戊寅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