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导航、 搜索
[url=]胡伯岳[/url](生1894年-1985年4月11日殁) 名毓岱,字伯岳,以字行,山西省虞乡县(今永济市)人,中华民国大法官、律师。[1]
目录 [规定天球赤经零点与地球经度零点对齐(同地球仪)
———————————————————————
黄纬 北纬 11度02分24秒
出生 钟表时间 公历 1894年09月27日 22时20分16秒 农历 甲午马年八月廿八
午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894年09月27日 11时55分47秒 地点 紫金山天文台
子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894年09月27日 23时55分37秒 东经 118度49分00秒
亥时 钟表时间 公历 1894年09月27日 20时55分39秒 北纬 32度04分00秒
至 22时55分38秒
十神 食神 劫财 日元 枭格
乾造 甲 癸 壬 辛
午 酉 申 亥 (日空 戌亥)
元运 上元二黑运 节后第20天
大运 交运时间 公历 1897年07月31日 05时51分 顺行
十神 食神 伤官 偏财 正财 七杀 正官 偏印 正印 比肩 劫财
甲戌 乙亥 丙子 丁丑 戊寅 己卯 庚辰 辛巳 壬午 癸未
始于 1897 1907 1917 1927 1937 1947 1957 1967 1977 1987
实岁 2岁 12岁 22岁 32岁 42岁 52岁 62岁 72岁 82岁 92岁
[url=]隐藏[/url]]
生平[url=]胡伯岳[/url]生于1894年农历八月二十八日[2]。1917年夏,胡伯岳毕业于北京法政专科学校法律科,在西安任律师。 - 1918年参加护法战争,赴三原任靖国军总司令部秘书兼战事日报社编辑。
- 1928年,任中国国民党山西省党部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 1929年2月,任山西省党部执行委员兼常务委员。第三、四、五及临时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931年任南京“国民会议”山西代表。
- 1933年任国民政府监察委员。[1]
- 1937年,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战区军风纪巡察团” 第一及第四团委员,巡察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南诸省。1944年,任监察院“战区第二巡察团”主任委员,巡察中国西北诸省。
- 1921年至1924年,任中学国文教员。
- 1925年2月,加入中国国民党。
- 1926年,任国民革命军驻陕总司令部秘书兼特别党部候补执行委员、渭南县县长。
- 1946年,任制宪国民大会山西代表,且参加“清查团”到中国东北接收敌伪物资。
- 1947年,兼任平、津、冀“军纪吏治督察团” 委员,驻北平。
- 1948年,监察院改组之后,任司法院大法官。赴台湾之后,历任三届大法官,共27年。在台湾退职以后,任司法院顾问。
- 民国七十四年(1985年)4月11日,胡伯岳逝世,享年92岁。[2]
著作
参考资料
取自“https://pediainside.com/index.php?title=胡伯岳&oldid=3065494”
分类:
- 本页面最后编辑于2021年7月27日 (星期二) 1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