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举措整治吏治
雍正时期的奏折康熙末年,吏治松弛、政治不清,张廷玉时任吏部左侍郎,坚决摒除请托行贿之风,并严惩了奸胥滑吏并顶住各方压力严惩了吏部舞文弄法的蠧吏“张老虎”,被时人成为“伏虎侍郎”。[7]
张廷玉首先从小处做起,堵塞住所有漏洞。由于深得康熙皇帝信任,他曾经三任会试同考官,这在当时几乎是无人能及的。一般人很容易在任考官时收受好处,即使考前不收好处,考完之后,被录取的进士们作为门生来给老师送上礼金,作为答谢,称为“纨敬”,这在当时是普遍现象,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俸禄之外的补充收入。而张廷玉不仅在入闱之前摒绝送礼,试毕门生来谢,他也一律只象征性的收一点礼品,而绝对不受重金。他以同乡左光斗的故事勉励自己也教育门生:左光斗是明朝名臣,在他早年参加乡试时,手持装帧精美的柬帖来拜谢房师陈大绶,陈大绶接见了他,勉励他许多话,但却不收他的拜帖,认为帖子太豪华了,告诫他“今日行事俭,即异日做官清,不就此跕定脚跟,后难措手”。张廷玉以陈大绶的行为要求自己,同时告诫自己的门生,清廉要从小处做起:“不矜细行,终累大德。”
奏章制度
清朝入关之初,沿袭前明旧制,官员有事报告皇帝,公事用题本,私事用奏本。题本盖印,奏本不盖印。这两种文书都是公开的,不利于下情上达;而且题本办文程序繁琐,还容易泄密。雍正年间,张廷玉把奏折制度化,稍微重要一点的事务,地方官员都先撰拟奏折,经过皇帝朱批,认可之后才写题本作正式报告。但奏折中的朱批内容,不得写入题本。题本由此成为官样文章,奏折代替了原来题本的作用,成为主要官方文书。这一制度坚持到清末。
张廷玉还制定了完善的保密制度,为了保证奏折的内容不致泄漏,清廷定立了一整套保密制度,使奏折制度更加完善起来。自此以后,作为一种官文书制度的奏折制度才被确立下来。它不仅牵涉朝廷政令的推行,而且关乎君臣间权力的分配。它的确立和军机处的设立一样,都是清朝官僚政治上的重大变化,对清朝中后期的政治产生了十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11]
军机处雍正八年(1730年)因西北用兵,雍正皇帝命设军机房,以怡亲王允祥、张廷玉和大学士蒋廷锡领其事。“军机处初设,职制皆廷玉所定”。[12]张廷玉定规制:“诸臣陈奏,常事用疏,自通政司上,下内阁拟旨;要事用摺,自奏事处上,下军机处拟旨,亲御笔批发。”身为军机大臣的张廷玉每天一定被召入内廷以备应对,秉承圣旨,评议奏章政务,参与国家机密的商讨。
军机处成为清朝的中枢机构并深深影响清代中后期的历史。张廷玉制定军机处廷寄办法,创廷寄之法,既保证了中央政令的严格贯彻,速度又较前加快,从而提高了清朝政府的行政效率。[11]
安定流民
康、雍之交,有大批流民前来浙闽赣粤几省边界深山老林之中搭棚居住,以垦山种谷种麻、植靛、造纸、作菇为生,也有少许开炉冶铁维持生计者。他们呼朋引类在深山中滋养生息日久,人员愈多,既不可驱令回籍,又不听编入县册。去来任意,出入无常,偶遇年谷不登,辄结党盗窃,为地方之害。此事关系到朝廷的声誉与地方的制度,如不审慎妥善处理,势必酿成祸乱。张廷玉闻知此事便于雍正二年(1724年)正月向雍正帝奏谏一份旨在解决如此棘手问题的朝折,折中建议:查明有麻棚之州县,秉公拣选才守兼优之员保题补授。庶平时抚驭有方,流民奉其约束,临事捕缉有法,匪党不至蔓延。至安插之后,善为抚绥,并取具五家连环互结,又严行保甲之法,不时稽查。其中若有臂力,技勇之人与读书向学之子,许其报明本县,申详上司,分别考验,加恩收录。雍正帝阅后即朱批令发往赣浙诸省督抚行议。张廷玉此议对区分匪党,安抚流民,选贤任能,收服民心及实现边疆诸省的安定无疑都起到了颇为积极之效用。
宽限赋税
雍正十年(1732年),山东官吏奏销上年赋税“若有欠粮不完者当按惯例革除功名”。雍正帝询问众臣该如何办理此事。同官曰:“法当如此不褫无以警众”。上复问廷玉,廷玉对曰:“绅士抗粮罪因应褫”。第山东连年荒歉输将不给“情有可原”尚与寻常抗玩者有间。他跪请雍正帝昭法外之恩宽限一年。帝闻之心恻,遂降旨宽限三年。此次得免者凡一千四百九十七人。
奏改滥禁
张廷玉在奏改刑部滥禁之弊之奏折中直言指陈“刑部衙门遇八旗部院、步军统领衙门以及五城御史等交送人犯,不论曾经奏闻与否,亦不论情事之大小与罪犯之首从,一经锁送刑部……甚至有倾家痰毙者。及至定案时,而斩绞军流重犯原无几人,其余不过徒杖笞责之罪。且有偶尔干连审系无辜,应行释放者。如今年二月间刑部清查案件,省释者二百几十人,即此类也。”
在条奏中,张廷玉说明了刑部滥禁之弊。并依据他的司法实践经验针对办案程序提出了个人主张:1.抓人,张廷玉反对刑部在抓人过程中滥用公权,株连无辜。他反复说明并要求官吏只抓该抓的罪犯而非无辜百姓。2.收禁,针对负责审核各省重大刑案的刑部对众衙门所送之一干犯人,不论其罪行大小而将其一律收禁,以致无数无辜遭受株连之现象,张廷玉主张要按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大小分为首犯“从犯”协犯,即按情事之大小与罪犯之首从分别予以收禁。3.收监取保,张廷玉主张受干连者无辜者应行释放。除重犯外不过是徒杖笞责之罪,可从轻处理,勿未等定案而将无辜者轻罪者“倾家痰毙”。4.判案,张廷玉提出判案应视犯罪事实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定程序定例遵行,省释无辜百姓。张廷玉于此处亦指出刑部官员在办案过程中存有合法性伤害等严重问题。
改滥引律例之弊
张廷玉在其上奏改刑部滥引律例之弊的折中指出:“律例之文,各有本旨,而刑部引用之时。往往删去前后文词。止摘中间数语。即以所断之罪承之。甚至有求其仿佛而比照定拟者。”臣思都察院、大理寺与刑部同为法司衙门。若刑部引例不确。应令都察院、大理寺驳查改正。倘驳而不改,即令题参。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别经发觉。则将都察院、大理寺官员一并加以处分。这说明当时刑部有些官员在援引法律条文判案时。常删去刑律法文之前后文而只录其间数语就判定所断罪名。
张廷玉为防范此类事情发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主张:1.说明律例的功用。指出法律条文各有本旨。对各种犯罪事实如何判决都有详细规定。2.揭露刑部官员在引用律文时。删除前后文词。只摘中间数语以判案。甚至求其案件相似而附会比照。内含刑部官员的私人目的及其利益关系。从而导致刑部严重的程式化办案判案之歪风程式化办案问题。3.问责落实到位。若都察院、大理寺等法司衙门发现刑部有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即滥引律例的错处。应立即驳查改正。若在驳查责其改正之后。刑部等法司衙门驳而不改。即令御史弹劾题参有关违法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