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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天球赤经零点与地球经度零点对齐(同地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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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纬 北纬 11度02分52秒
出生 钟表时间 公历 1937年04月05日 23时20分16秒 农历 丁丑牛年二月廿五
午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937年04月05日 12时07分39秒 地点 紫金山天文台
子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937年04月06日 00时07分31秒 东经 118度49分00秒
子时 钟表时间 公历 1937年04月05日 23时07分31秒 北纬 32度04分00秒
至 04月06日 00时07分31秒
十神 正财 食神 日元 比肩
乾造 丁 甲 壬 壬
丑 辰 戌 子 (日空 子丑)
元运 中元四绿运 节后第1天
大运 交运时间 公历 1936年09月04日 07时11分 逆行
十神 劫财 比肩 正印 偏印 正官 七杀 正财 偏财 伤官 食神
癸卯 壬寅 辛丑 庚子 己亥 戊戌 丁酉 丙申 乙未 甲午
始于 1936 1946 1956 1966 1976 1986 1996 2006 2016 2026
实岁 -1岁 9岁 19岁 29岁 39岁 49岁 59岁 69岁 79岁 89岁
规定天球赤经零点与地球经度零点对齐(同地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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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纬 北纬 11度02分52秒
出生 钟表时间 公历 1937年04月06日 16时20分16秒 农历 丁丑牛年二月廿五
午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937年04月06日 12时07分22秒 地点 紫金山天文台
子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937年04月07日 00时07分13秒 东经 118度49分00秒
申时 钟表时间 公历 1937年04月06日 15时07分20秒 北纬 32度04分00秒
至 17时07分18秒
十神 偏财 伤官 日元 正印
乾造 丁 甲 癸 庚
丑 辰 亥 申 (日空 子丑)
元运 中元四绿运 节后第2天
大运 交运时间 公历 1936年11月30日 05时54分 逆行
十神 比肩 劫财 偏印 正印 七杀 正官 偏财 正财 食神 伤官
癸卯 壬寅 辛丑 庚子 己亥 戊戌 丁酉 丙申 乙未 甲午
始于 1936 1946 1956 1966 1976 1986 1996 2006 2016 2026
实岁 -1岁 9岁 19岁 29岁 39岁 49岁 59岁 69岁 79岁 8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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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宠惠 | |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第6任行政院院长(代理) | 任期
1937年4月6日-1937年5月29日 | 前任 | 孔祥熙(代理) | 继任 | 孔祥熙 | | 个人资料 | 出生 | 1881年10月10日
英属香港 | 逝世 | 1958年3月15日(1958-03-15)(76岁)
中华民国台湾省台北市 | 籍贯 | 广东省东莞县 | 政党 | 中国国民党 | | [size=105%]学历
| | | | - 获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大律师资格
(1905年) - 复旦大学副校长
- 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
- 海牙国际法庭副法官
(1923年-1924年) - “国民报”创刊人
(1901年-) - 海牙国际法庭法官
(1932年4月-1936年1月17日) - (南京临时政府)外交部(第一任)总长
(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0日) - 美国律师公会学报编辑
(1903年) - 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之一
(1921年) - (北京政府)司法部(第一任)总长
(1922年-) - (北京政府)国务总理
(1922年9月19日-) - (国民政府)司法部(第一任)部长
(1927年6月24日-1927年) - (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
(1928年10月8日-1931年6月14日) - (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
(1937年3月4日-1941年4月10日) - (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
(1941年4月3日-) - (国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长
(1937年4月4日-1937年5月29日) - 大理院院长
(1920年-) - 《联合国宪章》起草人之一
(1921年4月-) - 法律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广东独立协会创办人
- 司法院(第一任)院长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 国民政府委员
(1927年7月-1947年) -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广东省东莞县选区)
(1948年3月29日-1958年3月15日) - ( 国民政府)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委员
(1946年) - ( 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
(1931年) - ( 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委员
(1929年) - ( 国民政府)赈灾委员会委员
(1929年) - ( 国民政府)外交委员会委员
(1928年) - ( 国民政府)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
(1927年) - ( 国民政府)关税委员会,委员
(1927年) - 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人文及社会科学组,1948年第1届) | | | | | | 王宠惠(1881年12月1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畴,男,广东东莞人,生于香港。中华民国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
历任外交总长、司法总长、国务总理、代理行政院院长、中华民国第一任司法院院长、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等职务。
目录 [[url=]隐藏[/url]]
生平早年
北洋大学颁发予[url=]王宠惠[/url]的钦字第一号考凭
他出生于一个基督教牧师家庭,自幼学习英文,是香港圣保罗书院校友。香港大学首位华人教授,病理学家王宠益(1888-1930)是其幼弟。1895年(光绪21年),14岁时入北洋大学堂二等学堂(今天津大学前身)法科预科。1900年(光绪26年)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获钦字第一号考凭,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国内大学(或专科、大学预科)文凭者。此后他任上海的南洋公学教官。
1901年,他留学日本学习法律、政治。在日本,他发起成立国民会,并任《国民报》英文记者,后来他还与冯斯栾、郑贯一、冯自由等发起组织广东独立协会。1902年他留学美国,1905年于耶鲁大学获民法学博士,留学美国期间,曾为美国律师公会学报编辑(Co-editor of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此后他到欧洲研习法学,于英国伦敦中殿律师学院获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大律师资格,成为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
1904年(光绪30年),他同访问美国纽约的孙文(孙中山)会面,他协助孙文撰写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The True Solution of Chinese Question)英文稿并发表。翌年,中国同盟会成立,王宠惠加入。1907年,他翻译的(1896年版)德国民法在伦敦出版,[1]为英文译本之首,该译本不仅比曾留学德国的美籍学者Dr. Walter Lowery的译本更早,其评论亦较佳。[2]浦薛凤教授评王的译文“简洁而更为正式,合于法律条款之体裁,而在选字措词,更为确切明白,不容曲解误会。”“句斟字酌,意义明确,气韵平衡,流利自然。易词言之,每句每段,不特毫无洋人执笔之牵强痕迹,而且具有能文老手之高雅风格。”[3]
1911年(宣统3年)9月,他归国,不久辛亥革命爆发,王任上海都督陈其美的顾问。在南京召开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会议中,王作为广东代表出席,被推举为会议的副议长。
北京政府时期1912年(民国元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他被任命为外交总长。3月,袁世凯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组织第一次唐绍仪内阁,王转任司法总长。后来唐因同袁对立而辞任,王也随同辞职。此后,他任孙文创设的铁路总公司顾问,并任复旦大学副校长,研究宪法。1915年(民国4年),袁世凯称帝,企图引诱他支持,被他拒绝。
袁世凯死后,他赴北京。1917年(民国6年),他就任法律编纂会会长。1920年(民国9年)他任大理院院长、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理委员会会长。1921年(民国10年)10月,他和施肇基、顾维钧作为北京政府全权代表,出席了华盛顿会议。
归国后的同年12月,他任梁士诒内阁司法总长。翌年5月,他和胡适等人在《努力周报》上共同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说明宪政的实行需要有好人组成政府(“好人政府”)。同年9月,他在直系吴佩孚的支持下署理国务院总理,组成王宠惠内阁,人称“好人政府”。当时直系内部“津保派”的曹锟同“洛派”的吴佩孚对立激化,王宠惠遭到津保派责难。同年11月,财政总长罗文干被总统黎元洪命令逮捕,王宠惠内阁上台不久就倒台了。
此后,1923年(民国12年),他任海牙常设国际法院法官。1924年(民国13年),他任孙宝琦内阁司法总长。翌年,他任修订法律馆总裁。后来,中国国民党北伐机会高涨,他重回国民党方面,任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监察委员(以后,他曾当选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监察委员)。
国民党执政时期1928年,他任国民政府的首任司法院院长。翌年,他再度当选国际联盟的常设国际法院法官。他留在国内,11月兼任内外债整理委员会委员长。1931年他奉蒋介石之命,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后,国民党内蒋介石同胡汉民的对立激化,王宠惠为了回避,到海牙就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1936年,他辞去法官职务。1936年底,他回国,赞成西安事变和平解决。
1937年1月1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补选马相伯、王宠惠为国民政府委员[4]:5338。3月8日,外交部长王宠惠到部视事,演说称:“国家之领土与主权必须保其完整,国际关系必须以平等互惠为基础的原则下”,对日“循和平路线,力谋友谊之增进”[4]:5380。4月1日,中国国民党中常会决议,准蒋续假两月,由外交部长王宠惠代理行政院长[4]:5394。4月5日,王宠惠在中国国民党中央纪念周宣布外交方针称:“在平等互惠的原则之下,我们诚意的希望与各国增进国际关系。”[4]:53984月6日,行政院代院长王宠惠视事;秘书长翁文灏出国期间,魏道明暂代行政院秘书长[4]:5399。5月15日,英国驻华大使许阁森访外交部长王宠惠,告知英日会谈情形[4]:5426。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前的在任期间,以横滨正金银行儿玉谦次为团长的日本实业家访问中国,同中国实业家会谈。儿玉访华团归国后,儿玉谦次向日本外相佐藤尚武提出取消冀东政权并废止冀东特殊贸易;儿玉访华团成员大日本制糖社长藤山爱一郎也向任大藏大臣的岳父结城丰太郎转达了信息。淞沪会战爆发后的1937年8月14日,王宠惠领导外交部放弃了被揶揄为“不抵抗政策”的对日宥和政策,转而发表抗日声明。1941年4月,王宠惠担任了抗日战争期间的国民政府外交舵手;此后,他改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1943年11月,王宠惠随蒋介石出席开罗会议。1945年,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宪章》制定会议上,王宠惠作为中华民国代表出席。
1946年11月,王宠惠出席制宪国民大会,参与《中华民国宪法》的制订工作。
1947年3月1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决议组织外交研究委员会,推定委员23人,计有王宠惠、孙科等,旨在研究当前中国外交问题[4]:8311。同年,王宠惠以广东省第一高票,在家乡东莞县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
1948年,王宠惠当选中央研究院院士;同年6月,蒋介石提名王宠惠为司法院院长,石志泉为副院长,获监察院投票同意[5]:55。翌年,国府迁台,他经香港到台湾。 1952年王宠惠先生任东吴大学董事长。
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宠惠堂
图片来源:Solomon
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在台北病逝,享年78岁(満76歳)。王宠惠安葬于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后山墓园[6]。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行政大楼“宠惠堂”即是纪念王宠惠而得名。
王宠惠墓碑
图片来源:Outlookxp
著作- 谢瀛洲编:《困学斋文存》,中华丛书委员会,1957年。
- 《宪法刍议》
- 《译德国民法》
家庭第一任妻子杨兆良,生子王大闳;第二任妻子朱学勤。
参考文献- 跳转 ↑ Wang, Chung Hui (1907). The German Civil Code,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and Appendices.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
- 跳转 ↑ 浦薛凤:《忆王宠惠博士及其英译〈德国民法〉》,台湾《传记文学》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 跳转 ↑ 浦薛风:《忆王宠惠博士及其英译〈德国民法〉》,台湾《传记文学》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 ↑ 跳转至: 4.0 4.1 4.2 4.3 4.4 4.5 4.6 李新总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韩信夫、姜克夫主编 (编). 《中华民国史大事记》. 北京: 中华书局.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 跳转 ↑ 陈布雷等编著. 《蒋介石先生年表》. 台北: 传记文学出版社. 1978-06-01.
- 跳转 ↑ 徐明松、倪安宇. 静默的光 低吟的风 王大闳先生. 远景出版. 2012-05: 250. ISBN 978-957-39-0824-1 (Chinese (Taiwan)).
来源书籍延伸阅读- 刘宝东:开罗会议上王宠惠为国争权益,《世纪》2009年03期
参见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 司法总长1921年12月 - 1922年8月
(1922年4月起董康、
6月起罗文干代理) | |
| 临时国务总理1922年9月19日 - 11月29日 | |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前任:(创设) | 司法部部长1927年7月 - 1928年3月
(魏道明代理) | |
前任:(创设) | 司法院院长1928年11月 - 1931年12月 | |
| 外交部部长1937年3月4日 - 1941年4月10日 | |
前任:(创设) | 国民大会代表(广东东莞选区)1948年3月24日 - 1958年3月15日 | |
| 司法院院长1948年6月24日 - 1958年3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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