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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神] 8547--王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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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9 17: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定天球赤经零点与地球经度零点对齐(同地球仪)
———————————————————————
黄纬  北纬  11度02分30秒
出生  钟表时间  公历 1881年10月10日 20时07分51秒  农历  辛巳蛇年八月十八
午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881年10月10日 11时51分47秒  地点  紫金山天文台
子正  钟表时间  公历 1881年10月10日 23时51分39秒  东经  118度49分00秒
戌时  钟表时间  公历 1881年10月10日 18时51分42秒  北纬   32度04分00秒
                                 至 20时51分41秒
十神      偏财    伤官    日元    正财
乾造       辛      戊      丁      庚
           巳      戌      丑      戌     (日空 申酉)
元运  上元一白运  节后第3天
大运  交运时间  公历 1881年10月31日 08时14分  逆行
十神   比肩    劫财    偏印    正印    七杀    正官    偏财    正财    食神    伤官
       丁酉    丙申    乙未    甲午    癸巳    壬辰    辛卯    庚寅    己丑    戊子
始于   1881    1891    1901    1911    1921    1931    1941    1951    1961    1971
实岁    0岁    10岁    20岁    30岁    40岁    50岁    60岁    70岁    80岁    90岁
王宠惠(1881.10.10.-1958.3.5),字亮畴,祖籍广东省东莞市,出生于香港荷李活道75 号的道济会堂。王宠惠是近代中国第一张新式大学文凭的获得者,曾任中华民国外交部长、代总理、国务总理,并为海牙国际法庭任职中国第一人。他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曾参与起草《联合国宪章》,被聘为国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宠惠一生中先后撰写了《宪法刍议》《宪法危言》等一系列的法学作品,探讨了中国宪政设计的原则和方针,其思想不仅奠定了中华民国的立宪基础,而且引领了近代中国的宪政风潮,被誉为近现代中国法学的奠基者之一。 [1-4]   


中文名王宠惠 别    名亮畴 国    籍中国 民    族汉族 出生日期1881年10月10日 逝世日期1958年3月15日 毕业院校北洋西学学堂(现天津大学)、耶鲁大学 职    业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 主要成就海牙国际法庭任职中国第一人
制定民国宪法等多部法律
构建民国政治体系
参与起草《联合国宪章》 出生地香港 信    仰基督教 代表作品《德国民法典(译)》《宪法评议》《宪法危言》 担任职务中华民国原外交部长、国务总理
目录



王宠惠人物生平编辑 播报

王宠惠年少成名
中国首张大学文凭
1881年10月10日,王宠惠会出生于香港荷李活道75号道济会堂。王宠惠幼年入香港圣保罗学校接受西方现代科学知识,同时在其父督导下接受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十岁时王宠惠进入香港皇仁书院就读。王家与孙中山的频繁交往对王宠惠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虽童年“不知世事”,但他见孙中山“口明指划,言论丰采”,“为平生胆识之始”。
完成皇仁书院学业的王宠惠恰逢新成立的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北洋大学前身)在香港招生,经应试及格,于1895年被录取至该校法科。在北洋大学学习期间,王宠惠开始初步接触西方现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受到较为全面的法学启蒙教育,为以后从事法学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并以第一名的优异成绩毕业,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裕禄亲自向王宠惠颁发“钦字第一号考凭”,也是第一张中国大学毕业证书,目前该证书收藏于天津大学。 [4]   [5]  

王宠惠海外求知
王宠惠
王宠惠于北洋大学法科毕业后,先到上海南洋公学交通大学前身)任教,1901年转赴日本留学,致力于法政问题研究。此时,正是留日学生掀起革命高潮期间,在革命宣传影响下,王宠惠在日本积极参加革命,频繁与革命党人接触。王宠惠留日期间最主要的革命活动是与沈翔云冯自由秦力山等人在东京创办《国民报》,积极宣传革命。1902年王宠惠转赴美国留学,先就读于加利福尼亚大学,后转入耶鲁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开始系统地接受西方现代法学训练,逐步形成了现代西方法律观念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学研究方法,奠定了从事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范式和以参与现实政治为旨归的人生价值取向。在美期间,王宠惠协助孙中山起草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并与孙中山探讨过五权宪法。
王宠惠在美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赴欧洲研究国际公法,获得了英国律师资格,还被选为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1907年,他将德文版《德国民法典》翻译为英文,这是当时欧洲最早的《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之一,。此译本一出版即博得世界法学界的广泛赞誉,成为英美各大学法律学院指定的必读课本。 [3]   [4]  

王宠惠立法神州
1911年4月,清廷电召王宠惠回国参与宪法修订,但此时的清政府已是风雨飘摇,王宠惠回国后并未赴京就职,而是南下参加了同盟会辛亥革命爆发后,王宠惠先是担任广东军政府的司法部长,随即到上海担任沪军都督陈其美的顾问,助其光复上海和南京。
1911年12月,南北议和,双方代表在上海英租界市政厅举行谈判,王宠惠以南方代表伍廷芳参赞的身份参加了与北方代表唐绍仪的谈判。王宠惠作为广东代表被选举为会议副议长。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王宠惠出任外交总长。在任期间,妥善解决了泗水事件,一改满清弱国外交,取得了近代以来少有的外交胜利,在近代中国外交史上有着较为显著的意义。
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公布参议院法后解任,南京政府原总长、次长也悉数引退。为表彰首任内阁人员的开国贡献,孙中山特命制作“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逐一颁发给王宠惠等人,王宠惠成为名副其实的“开国元勋”。

王宠惠与孙中山(4张)

不久之后,袁世凯当政,命唐绍仪组织新内阁,王宠惠出任北洋政府的首任司法总长。随后王宠惠与袁意见不合并辞去职务,随后他在《中华民国宪法当议》一书中,设计了一套宪法草案,这套宪法架构以系统的、全新的面目出现,在民初的政学两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也标志着王宠惠宪法思想的初步形成。
袁世凯任总统后,王宠惠与时任北洋政府内阁总理唐绍仪等人“事事咸烙守约法”,限制袁世凯的独裁。袁世凯公然破坏约法,唐绍仪毅然辞去总理职务,王宠惠亦与蔡元培等其它阁员一起辞职,希望以此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王宠惠辞职后赴上海受聘于中华书局,任英文编辑部主任,并参与了复旦大学的早期建设。不久出任复旦大学副校长,同时从事法学研究。
在上海的这一时期,王宠惠深入研究了《临时约法》,先后著有《宪法平议》、《宪法危言》、《比较宪法》等书,对中国的宪政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理论架构,对当时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王宠惠不仅埋头于书斋,还借用各种机会阐发自己的政治理念和法制架构。
1918年7月,王宠惠回到北京,担任法律编查会会长,随后,法律编查会扩充为修订法律馆,王宠惠和董康共同担任修订法律馆总裁。按照官制条例,修订法律馆“掌编纂民刑事各法典及其附属注规并调查习惯事项”,即主要为政府提供立法草案。不久之后,王宠惠主导编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王宠惠在主持法典编纂的同时,还在北京大学兼职讲授比较法律,但他更多地关注于宪政的实施和国家主权的收回。1918年10月23日,王宠惠与熊希龄、蔡元培等发起和平期成会,痛陈危急的社会形势,倡言和平统一。12月9日,王宠惠与蔡元培、汪大燮等发起组织协约国国民协会。12月25日,王宠惠与蔡元培、景耀月等人发起组织国民制宪倡导会,倡言宪法为国家“存立发达之基础”,制定宪法为息南北之争维护和平的第一要务。以熊希龄、蔡元培和王宠惠等人在政学两界的声望和地位,国民制宪倡导会发起的制宪的号召,在国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王宠惠投身于民初的国民制宪热潮之中,身处要冲,活动积极,有力地推动了近代中国的宪政建构。 [3]   [4]   [2]   [6]  

王宠惠名扬海外
1919年,巴黎和会举行之时,由王宠惠与蔡元培汪大燮林长民等人倡导成立的国民外交协会给中国代表团发去通电,坚决要求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等要求。迫于国内强大的舆论压力,顾维钧等人拒绝在和约上签字,这是中国舆论“在历史上第一次奋起,并且迫使它的政府屈服”。在随后爆发的五四运动中,王宠惠积极奔走,解救被捕学生。
王宠惠着法官袍
1921年,作为中国出席华盛顿会议的全权代表之一,王宠惠积极参与了会议的筹备和谈判工作、他在会上提出了取消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等多项建议案,与列强进行了艰苦谈判。王宠惠极其关注领事裁判权的撤废,指出“此制一日不废,则中国未便开放内地任外人居住贸易”,这是他为恢复中国司法及行政主权完整而进行的一次重要努力。由于列强的阻碍,使得中国利用华盛顿会议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想法再度受挫,但他的爱国热情和聪明才智博得了广泛的国际赞誉。
1920年8月14日,王宠惠就任大理院院长,兼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理讨论会会长。王宠惠出任院长后,秉承法制原则,对大理院的一些事务进行了改革,促进了当时的司法发展。
1921年6月,王宠惠代表北京政府出席国际联盟会议,并被选为国际仲裁法庭裁判员,1923年,国际联盟又选他为国际常设法庭候补法官。并于1923年春赴海牙出任国际常设法庭候补法官。1924年王宠惠当选为修订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并在1925年4月1日召开的修订国际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从领事裁判权造成我国司法主权缺失的背景出发,对列强在华攫取的领事裁判权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表达了弱势国家希望摆脱强势国家强加其身上的不合理的司法制度的愿望,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法学者的风采。 [1-3]    [6]   [4]   [5]  

王宠惠好人谋国
1922年的5月,王宠惠参与联署了胡适、蔡元培、陶行知梁漱溟李大钊汤尔和罗文干等人共同发布的“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号召“好人”参政,期待“好人政府”,并进而提出了国内政治势力和解、裁兵、裁官、改革选举和财政等多项具体措施。由于联署者大多具英美留学经历,这篇文章是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第一篇参政宣言,体现出知识分子对廉能政府的期待和参与政治的热情。
同年,北洋政府颜惠庆内阁辞职后本由唐绍仪接任,并由王宠惠任教育总长,但因唐惧直系势力未抵京赴任,王宠惠代理总理。9月19日,在直系的权力争斗中,王宠惠作为各方都能接受的“好人”,受命组阁。时人即称之为“好人政府”。

王宠惠墨迹(3张)

到任之后,王宠惠的施政很快就出现困难。政府财政几近崩溃,国家军阀割据导致税收无法保障,政府运行还需仰仗各国借款,更让王宠惠难以介怀的是由于军阀派别间的争斗,自己不能受到应有的尊重。王宠惠几有拂衣竟去之意,但一经激励又复安坐如故,王宠惠先后数次辞职,均为吴佩孚等以顾大局而慰留。但最终因各种原因,同年11月29日,王宠惠请辞,“好人政府”结束。王宠惠的好人政府历时两个月零六天,如昙花一现,虽在废捐裁员、财政教育等方面并非毫无作为,但受制于政治环境,未能够实践之前其联署的好人政治的主张。
王宠惠就职北京时期,南方的孙中山在广东任非常大总统,数度北伐,与主张联省自治的陈炯明产生矛盾。1922年6月18日,陈炯明驱逐孙中山出广东。1923年2月,北京政府委派王宠惠等四人到上海与孙中山会商统一。到上海后,王宠惠与胡汉民等人多次接洽,并建议双方“先停止军事动作及敌视之行为”。〔此后,王宠惠抵达广州并面见孙中山,孙在与王宠惠的会谈中表示愿意与北方和谈,但他怀疑北方的和平诚意,所以没有进一步的和谈行动。苦于当时政局动荡,王宠惠的调停并没有收到实质效果。
1925年9月16日,北京政府任命王宠惠为法权会议中国委员。1926年1月12日,法权会议在北京召开,王宠惠作为全权委员主持会议。王宠惠在会议中向组委会提交《中国委员对于在中国治外法权现在实行状况之意见书》,在同年6月22日,法权会议复会。经美英法意日五国代表两个月的起草,《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于9月16日完成。在法权会议讨论通过报告书的前一天,王宠惠发表声明,希望各国看到中国二十年来在法律、司法制度上的改良努力,立即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但最终报告书的建议是“按中国现状,未便即时为撤销”,建议中国加快法律完善和法院建设,建议各国可应中国要求,渐进的分区分部分废除治外法权,在废除前各国可以在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外国人诉讼等方面对现有治外法权进行改良。 [3]   [4]   [5]  

王宠惠参订法统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王宠惠受命担任司法部长。其就职后所发表之改进司法意见,包括注重民权、统一司法、编订法典、重订法院制度、设置最高法院、裁撤检察厅、废除县知事兼理司法等计划,舆论称“司法前途,甚为乐观”,“将来五权宪法果能实现,则中国自能长治久安矣”。
此时王宠惠国际法官的任职期尚未届满,每当国际法庭有案件审理,王宠惠便需要请假赴欧。与在北京政府时期一样,国际法庭成为了王宠惠的海外公职,也成为了他日后名正言顺躲避国内政争的借口与场所。
王宠惠担任修订法律馆总裁时,曾主持完成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该修正案针对《暂行新刑律》中的宗法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改,引入了许多西方刑法制度,为中国刑法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从1927年12月起,王宠惠继续对中国刑法进行改造,并制定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刑法典。可以说,在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起草和通过过程中,乃至中国刑法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王宠惠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1928年8月,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任命王宠惠、胡汉民戴季陶三人担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的起草人员。1928年10月4日起草工作正式开始,由于胡汉民公务繁忙,而戴季陶又不长于法理,所以五院组织法的起草,实际上是由王宠惠和傅秉常两人完成的。迫于进度,王宠惠等人总共用了一周的时间草拟并审定了五院的组织法草案,绘制了国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结构,奠定了1928年以后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格局。
王宠惠
同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定王宠惠、蔡元培、戴传贤三人参与审查胡汉民、林森孙科等人提出的民法立法原则案,最终确定了民法总则的立法原则,并于1928年12月29日送至立法院,该立法原则包括“民法为规定者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良者,依法理”等,为制定民法提供了指导。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指派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郑毓秀、林彬五人为民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并聘请王宠惠、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为顾问,开始制定中华民国民法。
王宠惠所主管的司法院从1929年起设立法官训练所,为各地司法机构培养法官人才。每届开学和结业时王宠惠都会专门到场发表演说。在这些演说中,虽然王宠惠同样要求法官明了党义,但他告诫法官们,“法官办理民刑事案件,一以法律为准”。
王宠惠任司法院长后,力主收回治外法权。此后三年,王宠惠努力签订新,并呼吁中国政府应当努力以赴,三年后争取收回租界、彻底地废除领事裁判权,最终恢复中国司法权的完整。
1930年,国民党中央提出实施训政,训政时期的任务是由政府派出人员到各地对人民进行国民权利义务的训练,并施行自治,当国民素质成熟,就可以结束训政,开始宪政。王宠惠与于右任、蔡元培、邵元冲孔祥熙邵力子等十一人被任命为训政时期约法起草委员,约法即为国民党和全国人民约定之法,是宣示从党治到法治过度的公约。起草委员会商定约法大纲分五章,即总纲、人民权利及义务、政府组织、训政纲领、附则,在政府组织方面仍采五院制。约法草案的全部条文由王宠惠着手起草。
该约法于1931年公布。这部约法使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治体制得以合法化,是当时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从另一角度看,该约法确定了国家政治的宪政目标,明确了训政最终必须走向宪政,并对训政时期人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进行了规定,为此后人民争取民主宪政提供了法理支持。
胡汉民是国民党的元老,长期追随孙中山,是国民党的理论家,他认为总理遗教中并无召开国民大会制定约法的内容,公开反对制定约法,从而使其与蒋介石长期以来的矛盾公开化。
在与胡汉民和汪精卫的合纵连横中,蒋介石最终占据主动,掌握了实权,并将胡软禁。1934年6月,王宠惠请假回国述职,其目的主要是参与调和各方矛盾。他回国后先赴香港看望胡汉民,然后与陈济棠、白崇禧、李宗仁等西南桂系等人士会面,并来回穿梭于蒋介石与汪精卫、孙科等人之间,由于王宠惠与众人关系皆善,发挥了为各方相互传话的作用,为蒋介石协调各方矛盾起到了很大作用。
王宠惠回国期间正值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进入立法院讨论。王宠惠认为,原草案对国民大会行使人民权利的设计矫枉过正,导致五院沦为事务部门,不利于施政。他提出孙中山的宪政理念是由国民大会行使政权,治权则应完全交由政府行使,以便权力集中,易于推行。他的意见得到蒋介石和汪精卫等高层的肯定,傅秉常等人根据王宠惠的意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再提交立法院讨论。王宠惠对民国法律制订的影响力之大,可见一斑。
1936年,胡汉民突发脑溢血在广州去世,王宠惠代表国民政府南下广州主持了胡的国葬,他对未能及时劝说胡蒋联合深感遗憾。胡汉民去世后,蒋介石在国民党内的地位愈加巩固。在大抵稳定的党内格局中,王宠惠逐渐成为蒋介石最为倚重的学者型官僚之一。
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法院一章中吸取了王宠惠的意见,取消了关于平政院的规定,规定行政诉讼及民刑诉讼都归普通法院管辖;在人身自由权部分,也大体采纳了王宠惠等关于“出廷状”(即人身保护令)的立法建议。五五宪草还依照王宠惠的建议,取消了关于国民大会委员会的规定,避免了国民大会与行政机关职能的重叠,确保孙中山主张政权与治权分离的原则。
总的来说,王宠惠是民国政府第一任内阁的司法总长,并在北京政府时期先后担任五任内阁的司法总长,国民政府成立后又是第一任司法院长,并先后两次出任,共计七次先后出任司法机关负责人。民国各时期“法规、规章、楷模范式,皆须草创牵建,擘划定制,凡此,悉为王氏启其端绪,奠其丕基”。 [3]   [4]  

王宠惠抗战外交
1934年广田弘毅继任日本外相后,声称采取善邻外交,改善对华关系。王宠惠对日本的对华政策做过细致的考察,他认为日本从入侵朝鲜开始就已经逐渐确立起了对华侵略的政策,虽然中间有过回旋,但大致是朝着强硬和战争的方向发展。
1931年以后,日本对华政策“由积极而压迫,由压迫而露骨的侵略”,他断言,“九一八一名词,永永深锈中国全民众脑海,世世子孙,无或少忘此种历史未尝见之耻辱”,“自有世界以来,更无黩武无厌永不倾灭之侵略国家,将来两民族间由此污痕,以至仇杀相寻、百世不解者,是皆日本军阀推行大陆政策造成九一八事变有以致之”
1935年2月19日,王宠惠抵达日本神户。虽然王宠惠一再声称是以个人名义顺道出访,但由于他实质上是蒋和汪的代表,加之王宠惠个人在国际上的名望,他访问期间受到了日方高规格的接待。王宠惠先后会见了日本政府及各党派的重要人士,利用一切机会呼吁日本“以德报德”,珍视两国和平和友谊。在与广田的两次会晤中,王宠惠表达了中国政府的和平立场,并提出了改善中日关系的三项原则。在这次访日进程中,日本同意将两国外交关系升级到大使级。王宠惠在离日前的演讲中,对访日成果表示满意。
王宠惠视察前线
1937年3月3日,原外交部长张群辞职,王宠惠再次受命担任外交部长。王宠惠一直任职到1941年4月10日,是抗战最为艰苦的四年,也成为1949年以前民国政府任职时间最长的外交部长。
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卢沟桥事变,次日王宠惠即向日本大使馆提出口头抗议。10日,王正式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提出书面抗议,强烈谴责日军暴行。随后就华北事务与日方交涉,但日方执意扩大战事,中日进入全面战争。
为了推动各国民意,王宠惠于1937年10月16日在电台向美国人民发表“暴日蛮行危及世界和平,请发动全力赞助我抗战”的广播演讲。1939年2月18日,王宠惠利用旧金山世博会开幕致辞,再次对美广播,希望美国人民放弃犹疑意念,采取更为积极之态度,对于以武力破坏东方国际正义与秩序者,予以打击,“盖如欲人类之成就与进步,若今日所反映于博览会中者,不致绝灭”。
除了直接对民众广播宣传外,王宠惠利用国联、九国公约会议等各种国际会议场合揭示日军暴行,孤立日本,争取国际同情。
王宠惠把抗战以来的外交政策归纳为“对内求自立、对外求共存”,并将此政策与抗战的两种意义对应,即“争取国家民族之生存独立,维护世界和平与国际正义”,在此政策下,抗战的外交就是要“多求友、少树敌”,“联合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国家,援助我国,抵抗日本”。
除了坚持对外宣传抗战立场,争取国际同情之外,王宠惠在整个抗战阶段坚持抗战必胜立场,并不断鼓励民众士气。在担任外交部长的1939年到1941年,王宠惠在每年的元旦和双十节都发表文章和演讲,向国民进行信心喊话。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抗战形势逐渐明朗。中国的抗日战争成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组成部分,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都逐渐向着有利于中国一方的态势发展。1941年4月,王宠惠改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成为国家最高幕僚长,同时仍负责国民政府的对外事务。
为了调和英印关系,确保中国西南外援通畅,蒋介石于1942年2月4日率领王宠惠、宋美龄及英使卡尔等十多人出访印度。王宠惠陪同蒋介石的此次访印是中国元首第一次出国访问,在抗战艰难时期,保障了印缅越与中国西南物资通道的畅通,也通过公开支持印度独立运动的议题牵制了英国外交,在外交上树立起了中国的大国形象,是抗战期间富有成果的一次出访。
1943年11月21日,王宠惠陪同蒋介石抵达开罗,出席开罗会议。在中国团员之中,王宠惠名列蒋介石和宋美龄夫妇之后,操持中方代表团的日常事务,负责政治方面的议题会商,并担任与美英联络之责,与美国代表霍布金斯商讨起草开罗会议的公报草案。在整个会议的过程中,他利用自己出色的国际法与英文能力以及丰富的外交经验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3]   [4]   [5-6]  

王宠惠落日余晖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会议召开,中国派出宋子文、顾维钧、王宠惠、胡适等近百人参加。联合国宪章中文文本由王宠惠加以最后修正与润色后定稿。
1945年6月26日,王宠惠等人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宪章上以中文签字,中国成为联合国缔约国、常任理事国。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空前提高,一跃成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
1946年4月,参照政治协商会议意见修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经王宠惠、吴经熊、孙科、张君劢陈启天等分次审核、修正,立法院通过。王宠惠对宪法通过后施行宪政寄予了极大的希望。他呼吁各方遵守宪法,落实宪政,“宪法的顺利运行,不尽在其条文之完善,而更有赖于政府与人民遵行宪法的民主精神”。为了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他将自己近两千册法律图书捐赠给了上海法学院图书馆,又将收藏的德文法律图书捐给了同济大学。
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开始了第一届院士的遴选,王宠惠担任法学院士。
1948年,海牙国际法学院评出比较法学专家,全世界共50人当选,中国仅有两人:王宠惠和杨兆龙。
1949年,在蒋介石的多次催促下,王宠惠最终选择去了台湾。王宠惠在台一直担任司法机构的最高首长。他所领导下的“留法学派”一直置身于国民党诸派系之外。在国民党内,王宠惠所代表的这一批人“以专打硬战而得名”,而且“彼与‘元首’直接发生关系,被‘元首’鉴定为政治安定后最合理想之‘行政院长’”。舆论称“王宠惠之外征,冲和平淡,若与世无争,其内心实充实精炼,敏于观物而巧于自处,从不投身政争之漩涡”。也正是如此,王宠惠在台湾被誉为“党国”元老,一直受到政坛各界的推崇。1956年,王宠惠受命翻译“中华民国宪法”。因原英文翻译版本较多,王宠惠只能重译,此时他已经常年抱病,带病坚持完成后,王氏译本遂成为官方统一版本。1957年,王宠惠所著文选《困学斋文丛》经谢瀛洲编辑在台出版,此年中王宠惠多次住院。
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因肺癌病逝,享年77岁。 [3]   [4]  

王宠惠主要成就编辑 播报

王宠惠解决泗水事件
1912年华侨在荷属东印度爪哇岛泗水市举行街头集会,升旗庆祝中华民国成立,荷兰当局军警开枪打死华侨三人,伤十余人,百余人被捕,酿成轰动一时的“泗水事件”。由于荷兰并未承认南京政府,时任外交总长的王宠惠于2月21日致电袁世凯“事关国体民命,恳速交涉”,“以存国体,而慰侨望”。同时回电华侨告知“已尽力向荷使交涉”。时隔两日,王宠惠再次致电袁世凯,阐述上海华侨联合会告知的事件经过,“荷兵日日乱掳”,“事在危急,乞速解决对付,否则民不聊生”,“乞设法拯救”。再过两日,王宠惠第三次致电北京,“事阅数日,连上数电,均未见复,殊深焦灼”,他愤慨的表示,“民国初立,岂尚忍如满清政府放弃责任,漠视侨民”,现在海内外函电纷驰,人心激昂,已臻极点,若无满意之交涉,恐激成他变,更难收拾”。在王宠惠屡发数电之后,袁世凯回电称“华侨遭厄,自必竭力拯救”。
王宠惠在29日再度电告北京即将组阁的唐绍仪,以一法律人素养指出事件虽“偶因升旗而发生,但现下所亟应力争者,不在升旗问题,而以释人索偿,废除虐例为最要”。在中国外交的压力下,荷兰政府释放所有被捕者,同意惩凶赔偿,并保证对旅居荷属的华侨与荷兰人同等看待。民国政府一改满清弱国外交,取得了近代以来少有的外交胜利,在近代中国外交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 [3]   [4]   [5]  

王宠惠筹建复旦大学
在上海期间,王宠惠参与了复旦大学的早期建设。民国成立后,王宠惠等人被推选为复旦校董,为复旦复校奔走。1913年,在校董会董事长王宠惠和新任校长李登辉的努力下,复旦公学重新开学招生。3月1日,在王宠惠的陪同下,李登辉主持开学典礼,正式上任,从而开始了复旦的李登辉时代。李登辉是近代著名的教育家,他主张“大学之教,百家渊薮”,提倡学术自由,并最早学习哈佛与耶鲁兴办商学院和教育系,对复旦的发展影响深远,被誉称为复旦的“保姆”。1914年,复旦法律系大规模招生,王宠惠被复旦公学聘为教员,主讲国际公法、法学通论、群学、论理和伦理等课程。(群学即社会学,论理即逻辑学)1915年5月,王宠惠就任复旦公学副校长。此后复旦公学升格为复旦大学,王宠惠仍长期担任副校长和教员。 [3]   [4]   [5]  

王宠惠华府力争国权
王宠惠在华盛顿会议(右一)
1921年11月12日华盛顿会议开幕。从会议一开始,王宠惠等就十分注重与美国的配合,争取美国对中国的同情。15日晚,王宠惠与施肇基等人就在美国代表许士的授意下,连夜商议,对远东太平洋问题提出了中国的十项原则,主要内容为:各国尊重并遵守中国领土完整及行政独立原则;中国声明不以本国领土或沿海地方之无论何处割让或租借与无论何国;中国赞同开放门户、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尊重中国中立国的中立权等。这十项原则并未涉及任何具体的权利要求,一经公布,就受到代表团其他成员和国内舆论的反对。但从实际效果上看,这种先声夺人的外交策略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没有纠缠于具体问题,所以王宠惠等人提出的原则很快得到包括日本在内的大会成员国的一致赞成,从而使此次会议的中国因素凸显出来,取得了主动权。而且中国的提议完全符合美国门户开放的对华政策,有利于发挥借助美国限制日本的策略。几天后,美国代表路特在中国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会议的四大原则,即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中国领土与行政之完整;给予中国最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效力而整固之政府;各国在华商务、实业机会均等;各国不得营谋特权或优先权,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这四项原则第一项是在王宠惠等人的极力争取下列入的。路特四大原则为各国签字通过,成为华盛顿会议解决中国与远东问题的重要依据。华盛顿会议明确提出了尊重中国领土与主权完整这条原则,为中国后来在国际上维护和争取国家利益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理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自“一战”以对中国步步紧逼的气势,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王宠惠在华盛顿会议上的提议合理、合情、合法,但各国代表并未对王宠惠提出的“具体时限”给予直接回应。其后,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决案》,决定由各国各派一人组成一个委员会考察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现况及中国的司法状况,并将结果报告各国政府,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取消时间及方法。在王宠惠的坚持下,各国承诺,中国派一人列席委员会,对于委员会的建议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自由取舍,而且今后各国依据考察结果取消领事裁判权时不能再附有其他条件。虽然此次会议上未能让列强正式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但至少开启了取消领事裁判权的进程。 [7]  

王宠惠执掌国际法庭
1923年6月18日,国际法庭第三届会议召开,王宠惠在和平宫正式就职。同日,关于温勃登号案件的相关人士也出席了此次会议,刚刚上任的王宠惠就参与了这件经典的国际案件的审理。
“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运河,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基尔运河的请求。于是与该船有关的英、法等国要求国际法庭判决德国当局做法错误并赔偿由延误航期引起的损失。国际法庭经审理认为,《凡尔赛和约》第380条的规定使基尔运河不再是一条可由沿岸国完全控制其他国家船舶对其使用的国内航行水道,而是为世界所有国家提供方便的一条国际水道。该运河应保证所有的商船和军舰自由通过,只受一项条件限制,即这些船舶必须属于与德国保持和平状态的国家。换言之,只有对与德国交战的国家的船舶,德国才有权拒绝它通过基尔运河。最后法院作出裁判,德国应承担其国际责任。
王宠惠参与判词拟定的这起案件是国际法庭以强制裁判权进行判决的首起案件,并且是国际法上“国家领土”概念的经典判决,至今仍在国际法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王宠惠主持法权会议
1926年1月12日,法权会议在北京召开,王宠惠作为全权委员主持会议。按照华盛顿会议的决议,法权会议作出的调查报告只是供各国政府废除领事裁判权时参考,因此只有建议权而没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王宠惠从一开始就主张扩大法权会议的权限,希望各国赋予与会代表更大的权力,但各国始终无意扩权,王宠惠也只能放弃主张,转而希望扩大法权会议的调查范围。王宠惠在向法权会议提交的《中国委员对于在中国治外法权现在实行状况之意见书》中指出,“治外法权”的概念较“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更宽,中国司法主权受到损害,不只是领事裁判权,“所有一切关于治外法权之种种办法,损伤中国之主权与完整,违背华盛顿条约之精神者,悉在应行考察之列”。在王宠惠的据理力争下,各国代表最终同意将其增列的前七项均纳入调查范围,从而使这次法权会议的调查从单纯的领事裁判权扩大到整个治外法权。
王宠惠近照
法权会议在6月22日复会,开始讨论调查结果并撰写调查报告书,经美英法意日五国代表两个月的起草,《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于9月16日完成。在法权会议讨论通过报告书的前一天,王宠惠发表声明,希望各国看到中国二十年来在法律、司法制度上的改良努力,立即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但最终报告书的建议是“按中国现状,未便即时为撤销”,建议中国加快法律完善和法院建设,建议各国可应中国要求,渐进的分区分部分废除治外法权,在废除前各国可以在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外国人诉讼等方面对现有治外法权进行改良。
11月28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发表《中国委员宣言书》,表示“中国对此殊形失望”,希望中国政府在进行司法改良时,“各国接受中国政府之通知,即行商定撤销治外法权之确定办法”,“对于各国善意之表示,中国委员深为谅解”。最后强调,“撤销治外法权而易以中国主权所容许之制度,此为中国国民夙抱之恳挚愿望。此种愿望,如各国能持同情之态度,则实现更易。中国人民深信各国同情之态度,当能更进一阶,则其正当之愿望,自能早日实现”。
法权会议给中国留下情面,承认了外国在华治外法权存在许多弊端并提出改良治外法权的建议。但在废除治外法权这个核心问题上,中国以失败告终。王宠惠会后发表宣言书,对于委员会不主立即取消治外法权表示失望。在法权报告书签字会上,王宠惠署名时注明并不对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表示赞同,并表示该报告“对于将来法权收回,决无任何障碍”,希望“得国内贤达之谅解”。
在整个法权会议的过程中,王宠惠不可谓不尽心尽力,他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速公布翻译法律,改良各地司法,参加多个民间团体会议,力图协调各团体的不同意见,并在每次会议上回答各国代表的质询,可谓鞠躬尽瘁。

王宠惠构建民国政治
《国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国民党举行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胡汉民等人的力主下,国民党决定遵从孙中山遗教,正式施行五权制度,设计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制度,从而建立起一套将西方三权分立与中国特有的考试监察制度相结合的新型宪政结构。
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任命王宠惠、胡汉民和戴季陶三人担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的起草人员,并由王宠惠先行起草行政和司法两院内容。由于五权宪法这一制度无先例可循,所以起草者不仅要深谙孙中山的宪政理念,还要能够参酌中外政治制度,在政府组织结构上进行全新的设计。1928年10月4日起草工作正式开始,由于胡汉民公务繁忙,而戴季陶又不长于法理,所以五院组织法的起草,实际上是由王宠惠和傅秉常两人完成的。为了争取时间,王与傅二人合住在一间房屋,白天与相关各方磋商,晚上则需要连夜进行起草。王宠惠“精力兼人,可工作三昼夜不眠不休,然后沉睡两日”,傅秉常则精力不如,“无力支持,常苦于深夜为亮畴唤醒,研商细节”。经过昼夜加工,10月7日行政院组织法草案完成,10月8日立法和司法两院组织法草案完成,10月11日考试和监察两院组织法完成,王宠惠等人总共用了一周的时间草拟并审定了五院的组织法草案,绘制了国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结构,奠定了1928年以后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格局。
《国民政府组织法》是对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真正落实。诚如张溥泉在国民政府成立时接受记者提问时所言,“五院制度为世界所无,乃总理主张之重要部份。盖三民主义已次第实现,而五权制度迄未实行。今能于短期间成立,吾人自当庆幸。惟总理对五权意义,虽对吾人阐发详尽,但对组织草纲终未拟就。幸王亮畴同志,以其在欧美之经验及其在法学所得,贡献各同志,而草成组织法,其功绩实不可泯没”。组织法颁行后,国民政府随之改组,蒋中正为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为行政院长、胡汉民为立法院长、王宠惠为司法院长、戴传贤为考试院长、蔡元培为监察院长。王宠惠成为实施五权宪政之后的首任司法院长。随后,王宠惠还起草了最高法院和司法行政部组织法草案,为五权宪法下司法院的运行制定了基本规则。

王宠惠力争终收国权
王宠惠任司法院长后,力主收回治外法权,他认为“租借以内人民,虽备受鱼肉,亦无法过问,辱国丧权,莫此为甚”。1928年6月,他令人通知各国驻华领事,声明该协定不再续约,中国将重组上海临时法院。各国领事自然不愿意放弃该权力,一直拖延,不肯让步。
王宠惠见“非采强硬态度,不能收效”,于是与外交部门协商后,饬令司法行政部转令上海临时法院,自1930年元旦起,改归司法院管辖,并实行改组。各国领事见王宠惠态度坚决,只得表示愿意协商。但对于方案内容,仍多持异议,试图保持原有的司法特权,双方“几于一字一句,反复争持”,共计谈判两个多月,前后开会二十八次,方才订立新协定。
新协定规定,取消会审观审制度,民刑案件均由中国法官独立审判;书记官由中国政府任命,职权由中国法律规定;执行权归法院不受外国领事掣肘;民刑诉讼完全适用中国民刑诉讼法。可见,上海法院经过这次改组,基本上已成为“完全之中国法院,且完全适用中国法律”,虽然租界尚存,领事裁判权未能废止,但新约在实质上已维护了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是中国司法和外交的一大胜利,足为完全收回治外法权之先声。
王宠惠为此新约仍保留了三年的期限,规定新约期满后须双方同意方能继续有效。他呼吁,中国政府应当努力以赴,三年后争取收回租界、彻底地废除领事裁判权,最终恢复中国司法权的完整。

王宠惠拟联合国宪章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会议召开,中国派出宋子文、顾维钧、王宠惠、胡适等近百人参加。王宠惠当时已患严重的高血压,但仍坚持与会,并参加了讨论国际法院规则的法学家会议。经过两个月的讨论,联合国宪章得以最终拟成。联合国宪章分中、英、俄、法、西五种文字,中文文本由吴经熊任起草委员会主席,江易生、孙碧奇、吴强华辅助完成。全文起草完成后,王宠惠加以最后修正与润色。数人昼夜加班,成为各译本中最早完成的文本。
1945年6月26日,王宠惠与顾维钧、魏道明、吴贻芳、李璜、张君劢、董必武、胡霖等八人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宪章上以中文签字,中国成为联合国缔约国、常任理事国。

王宠惠著作编辑 播报

王宠惠《德国民法典(译)》
德国民法典

王宠惠在欧洲游学时,在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德国民法典已颁行数年,各国法学家都颇为推崇,英美国家打算将其翻译成英文供比较研究。
1906年,费城律师协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报告建议费城律师协会和费城大学法律系合作翻译德国民法典。另外美国学者鲁韦博士也已着手翻译。但时年二十六岁的王宠惠将德国民法典最先翻译成英文,王宠惠在译本前附有序言和历史评价两篇短文。在序言中,王宠惠谈到了翻译该法典的必要性,他引用迈特兰德教授和西金斯博士对德国民法典的称赞,将其誉之为“有史以来最精心制定的国家法律”,是“所有将要制定成文法典国家效法的样本”。
在书中,王宠惠指出当时的德国民法典已有四种法语翻译本,一种西班牙语翻译本,另一种意大利语翻译本以及两种日语翻译本问世,可能还有其他语种翻译本,“译者我希望不久能给中国读者提供翻译本”,他称,在“翻译中,我已经竭其所能忠于原作,甚至为了准确而不惜牺牲行文风格”。在历史评价中,王宠惠介绍了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和几次草案的形成过程,并说明了“德国民法典无论在目的上还是效果上,都没有使整个德国变成一个严密的整体”
1907年,这部英译本德国民法典在英国出版,它被公认为德国民法典的最佳英译本,也是国际法学界公认的标准英文译本。一次英国法院审理案件要引用他译本中的按语,作为判决的依据,还专门写信至柏林征得王宠惠同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院多将王译本作为德国民法的教学参考书,这种情况持续至20世纪70年代。据传前美国总统尼克松上大学读法律时所用的正是王宠惠的译本,当他在20世纪50年代访问台湾时,便专门提出要探望王宠惠,以示敬意。王宠惠“以外国文字译成第二外国文,而各该国人士莫之与京,其超人智慧与湛深学术,不特国内所未见,即在全球,亦属空前”。王宠惠的英译《德国民法典》一举奠定了他在国际法学界的地位,使其在三十岁前就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法学家。 [3]  

王宠惠《宪法刍议》
  • 著作内容

王宠惠在上海南华书局出版的《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于1913年3月发行。《宪法刍议》系统阐释了王宠惠对宪法的理解,是他的法学代表作之一。
《宪法刍议》一书分上下编,上编“宪法要义”,分绪论、宪法之性质、宪法之内容、宪法之解释、非行政法、国会、议院政府、总统及副总统之选举、省制九个部分,是对宪法理论的研究;下编“宪法草案”,是王宠惠提出的完整的宪法草案。
王宠惠法学文集
在上编宪法要义部分,王宠惠在绪论中提出,“宪法者,不祥之物也”,是牺牲许多生命和财物换来的。如果国人能够同心戮力,“念国家之前途,泯一己之私见,制定一巩固宪法,组织一良好政府”,使各安其所、各乐其业,国渐强、民渐强,则“所谓不祥之物,安知其不变而为最祥之物也”。王特别强调,宪法的制定必须把握两要义,一是宪法“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国而定”,二是宪法“非因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即强调宪法的民主性和稳定性。在对宪法进行基本种类的定位时,王宠惠指出,不成文宪法,其条例发生于历史及习惯,所以不用编订,但中国缺乏宪法历史和习惯,所以不适合采用不成文宪法。中国统一较久,无须采用联邦宪法,君主立宪也应抛弃,所以“吾国宪法,应为共和单一国成文宪法”。
在《宪法刍议》下半部,王宠惠提出了自己的宪法草案。王宠惠设计的宪法草案依次为总纲、国民、立法、行政、司法、会计、省制、附则,共计一百条。此时他并未完全赞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对五权宪法有“不了解而了解”与“了解而不了解”的感觉。所以他的宪法草案体现出西方宪法的三权分立精神,落实共和国体、主权在民,尊重国民自由权利,主张司法独立、财税公正。
王宠惠强调宪法的至高权威,“命令抵触法律,则命令无效力。法律抵触宪法,则法律无效力。此一定之理也”。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王宠惠指出了事前和事后的机制,在事前要重视舆论的作用,“有舆论预为之监督,则明明抵触法律之命令,政府不敢发布之,明明抵触宪法之法律,议院亦不敢议决之”。但在事后,则需要一机构追究责任,王宠惠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要学习英美法系国家,因为立法机构不能自己解释法律是否违宪,而应当交由法院解释。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多拥护宪法之机关”,因为法院是有审级的,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宪法权威性。假设法院解释的结果是法律抵触宪法,法律自然无效,这并不比立法机构解释更麻烦,如果解释结果是法律不抵触宪法,法律就会发生效力,但万一该法律确属于抵触宪法,法院解释就可以通过更高的审级审判来防止错误发生。
  • 著作评价

若撇开政党立场,仅就宪法文本对国民权利保障和国体政体的设计来看,王宠惠的宪法草案无疑是民初私人宪法草案中的上乘之作,王宠惠的宪法草案明确指出了选举与被选举的参政权,对于财产权、集会、结社权利的保护都不加以法律的限制。这些在梁启超等人的宪法草案中都未予规定或进行限制性规定。在宪法草案的论证上,王宠惠更是体现其法学素养。与其他许多宪法草案不同,在他的宪法草案里,不仅罗列了宪法条文,每个条文后还附有详细的理由,无不是旁征博引,涉及美、日、法、德、比、荷、意,甚至希腊、瑞典、墨西哥等二十多个国家的立法例。
王宠惠的宪法论述和宪法草案理性持中,长于比较研究,但又能说理透彻,不离中国国情,实属难得。《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及其后附王氏宪草的出版,无疑是王宠惠在国内法学界一次精彩的亮相。在当时各宪法草案版本中,王宠惠根据其宪法素养拟定的王氏宪草无疑是最具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宪法版本。如果之前的德国民法典英译本还仅体现出王宠惠淳厚的外国法功底的话,那这部著作就着实让国人看到了一个严谨、博学、追求完美、注重现实的中国法学家形象。 [3]  

王宠惠《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民国刑法
从1927年12月起,王宠惠继续对中国刑法进行改造,并制定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刑法典。
在王宠惠看来,刑法必须与时代发展相合,“刑法所以防民,亦将以宜民。宜民者何,适于时用之谓也”。〕“我国刑法,成于晚清,施行以来,颇多疑义,其最滋口实者,则刑名用等级制”,“人类进化,犯罪事实亦日新月异,自非从新厘订,不足示矜慎而昭明允”。所以,在原有修正案的基础上,王宠惠四易其稿,完成了《刑法草案》,经伍朝枢、王世杰、谭延闿、于右任等人参与审议修改,在国民党中央第120次常务会议上得以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遂得以公布施行。王宠惠的《刑法草案》成为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基础文献,甚至可以说,后者实际上就是在前者的基础上略加损益而成。
在这部刑法中,许多西方刑法制度为中国首次引入法典并一直沿用至今。如罪刑法定原则,在第一条中即规定“行为时之法律,无明文科以刑罚者,其行为不为罪”;规定了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犯罪以新刑法处置,但如果旧刑法较轻,则适用旧刑法,以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区分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对特殊累犯加重处罚;在计算亲属范围时以亲等计算法替代原有服制图;等等。除此之外,王宠惠还特别注重将旧有法律与现代立法精神不符的内容予以废止,如删除了原有刑法中的“罢工罪”条款,赋予工人罢工自由;删除“和奸无夫妇罪”,无夫奸是清末修律以来一直争议不断的罪名,礼教派与法理派各执一词,礼教派依凭儒家经义,认为与无配偶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应视作犯罪,该规定在清末以来的多次修律中得以维持,王宠惠对此规定予以废止意味着礼教派在近代立法中的最终失势;删除了“侵犯大总统罪”,体现人人平等原则。王宠惠特别注重贯彻平等原则,他曾对吴经熊言及旧法的弊端,“主居上、奴居下,父居上、子居下,夫居上、妇居下。上者独享其权利,下者独负其义务”,所以在刑法的制定中,男女平等、尊卑平等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
王宠惠主持制定的这部刑法得到许多学者的好评,杨鸿烈称其采用了世界上最新立法例,充分体现了改善主义精神。如拿来和现代任何国家最进步的刑法法典相比较,当亦无多逊色。可以说,在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起草和通过过程中,乃至中国刑法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王宠惠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3]  

王宠惠人物评价编辑 播报
王宠惠

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评:(王)兼通德法语法律,头脑至敏锐。 [3]  
董康评:王宠惠君,其时充国际法院候补法官,固世界法学家之前茅也。 [3]  
蒋介石在褒奖令中称王宠惠“德行纯笃,学识宏通”,“迭膺重寄,久赞中枢,竭智虑于规模创建之初,著忠荩于国家危难之际。嘉谟荩猷,夙彰公烈”。 [3]  
于右任评:开国数人豪我思元老,兴邦崇法治世悼权威。 [3]  
胡适评:名世赋通才博雅平生传绩学,考终崇国老宪草百世定宏规。 [3]  
陈启天评:立德立功立言开国元勋三不朽,为学为法为政顽固云霄一羽毛。 [3]  
阎锡山评:功昭党国学贯中西综法例逾万千条解释仗勋勤君真健者,外领疆圻内膺台辅历民国近五十稔始终无间断我愧先生。 [3]  

王宠惠轶闻趣事编辑 播报

王宠惠能抵十万雄兵
王宠惠在英国进修时,由于缺乏资助,生活较为困难,于是他向在新加坡的孙中山写信求助。当时正值河口之役的关键时期,革命军急需粮饷,孙中山力排众议,让侨商陈楚楠、张永福等筹措一千五百银元寄往伦敦。许多革命党人不理解孙的行为,认为钱要用在刀刃上,一个正在读书的书生对革命没有什么帮助。孙中山举出一例向大家解释,在甲午海战中,日方击沉了一艘英国轮船,受到各国舆论抨击,好在日本驻欧洲某国有一位国际法学家,他根据法例为日本辩护,有理有据,使得英国等国无法借口干涉。所以,孙中山认为“养成一个享誉国际的法学家,其力量足胜十万雄兵”,资助王宠惠是“为将来革命政府建立之预备也”。 [5]  

王宠惠特开吸烟专室
在《国民月刊》编辑社工作时,王宠惠嗜好吸烟,但报馆为了确保编辑室的安全,将吸烟室设在一楼。于是报馆中人常常看见王宠惠一会上楼写作,一会下楼吸烟的情境。令王宠惠难受的是,写作中遇到“瓶颈”时,他习惯吸烟思考,所以常常是下楼吸烟时迸发出一些写作的头绪,于是匆匆往楼上跑,还没等跑到三楼的编辑室,腹稿早已忘记。于是王宠惠提出辞职,报馆负责人赶往王宠惠家中慰留,并在编辑室专门贴上布告“查本馆同人因在办公地方吸烟,迭生事故,为安全计,特开专室,实属万不得已,惟王总主笔留欧有年,习惯难改,必吸香烟,始成佳构。本馆衡情度理,特许不受以上限制,但他人不得援例,凡我同人,谅能善体本馆爱友怜才之一番苦心也”。 [3]  

王宠惠妙信回梁启超
1901年,梁启超从檀香山回日本,闻王宠惠之名,以倨傲的语气修书一封,让王宠惠在某日某时前去叙谈。梁启超是当时海内外的大人物,正在主导将民主党、共和党和统一党三党合并为进步党的工作,很多人趋之若鹜。王宠惠收到信件后,未欣喜赴约,而是回函婉拒。在信中,王宠惠委婉地指责梁启超“既任一党魁首,理应礼贤下士,今乃欲以一纸书使人奔走,殊令受者难堪”。梁启超颇感意外,但他不以为忤,重新修书一封表示歉意并再次诚意邀请,王宠惠方才受邀赴约。这一小细节可见梁启超对年轻后进的宽容气度和王宠惠对权威的不盲从。 [3]  

王宠惠从政妙语连珠
彼时各地军阀割据,政府缺乏独立掌控的财政来源,中央政府只能仰仗军阀势力的支持。看到王宠惠施政无门,胡适提醒他“要有政策”,王宠惠无奈地表示,“我的政策只有吃饭、过节两项”。不仅如此,作为知识分子的王宠惠并不适应在国会接受议员的质询。议长吴景濂常常给他难堪,而王宠惠则只得引经据典,“接二连三援引外国学者之说,以证明己说之正确”,并羞辱吴“吾读书当然比你较多”,让对方下不来台,吴景濂愤愤不平称他是“书本上之空谈。” [3]  

王宠惠巧言回应羞辱
1933年,日本竭力扶植伪满政权,妄图分裂中国。王宠惠奉命出席“国联”大会。会上,日本代表以轻蔑的口吻挑衅王宠惠:你是代表南京国民政府呢?还是代表东北满洲国政府?王宠惠立即站起来大声回答:我代表贵国承认的那个中国政府,一时各国代表掌声雷动。 [3]  

王宠惠贷款发放工资
在王宠惠的“好人政府”期间,北京八大高校的教员一直追着王讨要教育经费,在中秋节之前,教员已有半年未发放薪水,八大高校准备在秋季集体停招学生,并出现了教师代表围攻部长的情况,王宠惠甚至以个人名义向外国银行借款以保障教学延续。当时好人内阁所处的财政窘境可见一斑。 [3]  

王宠惠史籍记载编辑 播报
《王宠惠先生文集》,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年版。 [3]  
段彩华:《民国第一位法学家王宠惠传》,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2年版。 [3]  

王宠惠亲属成员编辑 播报
王宠惠与杨兆良合影
祖父:王元琛
父亲:王煜初
大哥:王宠勋
二哥:王宠光
三哥:王宠佑
大弟:王宠庆
二弟:王宠益
第一任夫人:杨兆良
第二任妻子:朱学勤
王大闳
儿子:王大闳 [3]  

王宠惠后世纪念编辑 播报
王宠惠墓
1959年3月22日,王宠惠逝世一周后,台湾东吴大学召开董事会议,将新校址内第一栋建筑命名为“宠惠堂”。
王宠惠墓园位于台北市东吴大学校区南侧山坡,蒋介石手书“‘司法院’院长王公宠惠之墓”。 [3]   [4]  
2016年10月10日,在王宠惠先生诞辰135周年之际,天津大学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并成立了王宠惠研究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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